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到期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然而对生效法律文书中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很多人并不清楚,下面笔者结合案例进行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案情】
2013年1月16日,法院判决童某偿还彭某借款30万元及计算至2012年12月11日的利息870657.77元。案件于2013年2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拍卖成交童某以其子名义购买的房产。彭某要求法院依法计算自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13年3月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执行结果】
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时间为2013年3月3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因在此时间段内先后有两个司法解释分阶段确立的两种不同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方式。
第一阶段:即2013年3月3日至2014年7月31日止(累计为515天),故该时间段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基数为本案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870657.77元=1170657.77元,人民银行2014年1至3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15%/年,故计算期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为1170657.77元×6.15%/年÷365天/年×2×515天=203165.25元;
第二阶段:2014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14日止(累计1747天),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综上,本案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为203165.25元+91717.5元=294882.75元。
【评析】
对于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问题,大家应充分注意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计算方式、计算基数,综合考虑区分一般债务利息及法定加倍债务利息,作出正确的判断。
一、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起止时间的确定
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自生效法律文书制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生效仍在上诉期的一审判决不应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具体到本案中,本案于2013年2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其自动履行期为5日,履行期限届满日为2013年3月2日,应当自2013年3月3日起开始计算。
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截止计算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体到本案中,即以2019年5月14日拍卖成交日为迟延履行利息截止计算日。
二、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方式问题
当事人申请执行款时,需注意2014年8月1日前后时间节点的问题。具体到本案中,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式分两种情况:2013年3月3日至2014年7月31日止(累计为515天),按《批复》确定的具体计算方式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014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14日止(累计1747天),按《解释》确定的具体计算方式。
三、如何计算和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基数
对于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基数计算同样也需注意2014年8月1日时间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施行的《批复》《解释》分阶段进行计算。
(一)2014年8月1日前依照《批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具体到本案中,2013年3月3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包括原本之债和判决指定履行期间届满前的债务利息,其计算基数为: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870657.77元。(二)2014年8月1日及以后依照《解释》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具体到本案中,2014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14日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不包括判决执行履行期间届满前的债务利息,其计算基数仅为借款本金300000元。
综上所述,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时除注意起止时间外,还应把握住2014年8月1日时间节点,如执行期间跨越出台时,应采用分段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基数和计息方法。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