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服装公司向某银行借款人民币80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就借款用途、利率、借款期限、担保等事项行了约定。为了保证原告债权的实现,某银行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某服装公司以其名下的产房作为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某服装公司未按期还本付息。之后,某服装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因涉嫌骗取贷款被提起公诉。经审理后某服装公司、张某被判处骗取贷款罪,并退赔被害单位即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8000000元。现某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服装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依法处置某服装公司抵押物优先受偿。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服装公司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已经判决退赔,某银行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予以驳回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服装公司虽然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已经判决退赔,但是仅仅是退赔借款本金,某银行借款利息并没有得到保障。另外,某银行的担保物权并没有得到实现。因此,某银行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保障其利息损失及担保权利的实现。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是涉刑民交叉的案件,争议的焦点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协调处理问题即原告某银行提起民事诉讼其主张能否支持?
笔者认为,某银行主张能够支持需要首先确定的是某银行与某服装公司《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判令合同的效力时,不能仅因为一方当事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当然的认定合同无效。仍应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判断,以保护合同中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合同约定本身不属于无效事由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本案被告张某编造虚假原料购入合同,以某服装公司向某公司购买原料为贷款用途,骗取某银行贷款,虽然某服装公司实施违反的犯罪行为,但某银行与某服装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时,是按照银行正常的放贷手续办理,其并未参与某服装公司、张某骗取贷款等不法行为,且该《借款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某银行主张某服装公司还本付息能否支持?
首先,借款本金能否支持问题。由于在刑事判决中判决责令退赔,某银行提起民事诉讼再次主张,会造成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的重复、冲突;因此对其要求归还本金的民事诉求不应支持。
其次,要求支付利息能否支持问题。本案受害人即某银行的利息损失无法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获得保护,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护其应有的权利,应当予以支持。某银行与某服装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既为有效合同,借款期限已经届满,某服装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责任,故某银行要求某服装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某银行主张的抵押物权能否支持?
如前所述,某银行与某服装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既为有效合同,《抵押合同》亦为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某服装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某银行原告依据与某服装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享有对某服装公司名下用以抵押的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实现对某银行借款本息的受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