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私利仿冒公司产品 采购经理获刑二年
2019-11-07 10:44:27
 

    中国法院网讯 (程婷)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个人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近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被告人骆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南昌某饲料公司经注册商标人允许在其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注册商标。被告人骆某原系南昌某饲料公司的采购经理,负责产品外包装袋及产品采购。为谋取私利,被告人骆某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租赁了位于南昌县武阳镇的一栋民房,分三次从临沂市某科技公司购进7吨涉案产品,并定制了仿造南昌某饲料公司产品的外包装袋。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骆某私自雇佣他人在该出租屋内将从临沂市某科技公司购进的产品全部换进仿制南昌某饲料公司产品的外包装袋内。2018年4月25日,南昌县公安局依法对该出租屋进行搜查,现场封存已经包装好的上述假冒产品。2018年5月29日,经南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产品每吨33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骆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雇佣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3.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流入市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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