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企业获专利的"日白"商标被判仿冒"立白"
2008-03-20 14:51:02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孔博
东莞一企业生产的“日白”牌洗衣粉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及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但因其名称及图案酷似知名品牌“立白”的包装设计,近日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侵权,赔偿立白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立白牌洗衣粉在国内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立白”商标2005年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并认定为免检产品,2006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广州立白企业集团公司拥有“立白及图”注册商标。
而东莞市白白洗涤用品公司委托东莞市鸿亮洗涤用品厂生产加工的日白牌洗衣粉,其包装的整体颜色及主体构图均与立白牌洗衣粉基本相同,均采用蓝色、红色、白色作主色和背景色,主要部分亦采用蓝、红两种颜色组合的旋转图形,旋转图形中央标注较大的红色字体,其他对产品功效的描述性文字在图中的位置也与立白牌洗衣粉包装基本相同。
东莞市工商局于2007年4月对白白公司及鸿亮厂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仿冒立白牌洗衣粉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分别处以罚款31455元和16559元。
其后,立白公司将白白公司和鸿亮厂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两被告在法庭上辩称,被诉产品包装也有外观设计专利,“日白RIBAI”也是注册商标,且日白牌洗衣粉包装与原告的产品包装并不近似,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证据显示被告的产品包装与原告的产品包装的各要素都构成相似,一般购买者以普通注意力足以将被告的产品误认为原告的知名产品,因此构成仿冒立白洗衣粉的特有包装。对于被告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告的两种包装分别于1999年、2005年开始使用,被告的包装于2006年才开始使用,被告的包装尽管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但其仿冒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权,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仿冒的包装袋,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立白牌洗衣粉在国内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立白”商标2005年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并认定为免检产品,2006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广州立白企业集团公司拥有“立白及图”注册商标。
而东莞市白白洗涤用品公司委托东莞市鸿亮洗涤用品厂生产加工的日白牌洗衣粉,其包装的整体颜色及主体构图均与立白牌洗衣粉基本相同,均采用蓝色、红色、白色作主色和背景色,主要部分亦采用蓝、红两种颜色组合的旋转图形,旋转图形中央标注较大的红色字体,其他对产品功效的描述性文字在图中的位置也与立白牌洗衣粉包装基本相同。
东莞市工商局于2007年4月对白白公司及鸿亮厂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仿冒立白牌洗衣粉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分别处以罚款31455元和16559元。
其后,立白公司将白白公司和鸿亮厂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两被告在法庭上辩称,被诉产品包装也有外观设计专利,“日白RIBAI”也是注册商标,且日白牌洗衣粉包装与原告的产品包装并不近似,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证据显示被告的产品包装与原告的产品包装的各要素都构成相似,一般购买者以普通注意力足以将被告的产品误认为原告的知名产品,因此构成仿冒立白洗衣粉的特有包装。对于被告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告的两种包装分别于1999年、2005年开始使用,被告的包装于2006年才开始使用,被告的包装尽管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但其仿冒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权,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仿冒的包装袋,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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