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是国家的重要战略部署。3个采砂团伙竟然在长江水域禁采期疯狂盗采江砂。近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施来兵为首的28名被告人在长江池州段非法采矿案,首犯施来兵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案涉3艘采砂船、扣押在案的赃款均被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夏某入股施来兵、田仟明合伙经营的非法采砂船,在长江池州段梅龙水域盗采江砂谋取非法经济利益。2018年4月,夏某将该采砂船持有的份额转让给王五六,退出非法采砂活动。之后,该采砂船在施来兵、田仟明、王五六控制下继续盗采江砂。采砂期间,施来兵、夏根友、王五六主要负责开船、联系买砂船主、收取砂款,田仟明主要负责操作采砂机械,收益均分。2018年7月始,施来兵还雇请朱某为采砂活动“望风”,以逃避执法机关打击。经查实,2017年1月至5月,该团伙非法开采各类江砂共计10次,达22791吨。
法院还查明,2018年2月至9月,施来兵、田仟明、王五六共有的采砂船,汪长豹、周得弟、倪晋斌共有的采砂船,方双龙、吴礼狗、苏仁贵共有的采砂船,单独或合作在长江池州段梅龙水域盗采江砂共19次,累计盗采江砂高达29990余吨,总价值超过15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施来兵、田仟明、夏根友等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长江池州段梅龙水域盗采江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王某等被告人为他人非法采矿活动提供帮助,构成非法采矿罪共犯。施来兵、田仟明、夏根友等9名被告人系采砂船船主,卞某等8名被告人系购砂船船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按各自在共同犯罪的作用分别量刑。
根据长江采砂属地管理的相关规定,池州市水务(利)局网站每年度发布的长江禁采期公告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具有约束力,可以认定被告人的盗采行为在禁采期内。盗采江砂的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由于销赃地与盗采地距离远近影响运输成本,进而影响销赃价格,量刑酌情考虑该事实。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公诉人的指控和辩护人辩护意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