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用弟媳名义买房过户时遭拒
法院: 产权各半合意成立,姐姐属共有权人
2019-10-11 09:04: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海涛 蒋紫薇
 

  买房置业本是人生一大乐事,但身在厦门的小李却因此惹上了麻烦。她以弟媳的名义在厦门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到了过户时却遭到了拒绝,姐弟双方因此闹上了法庭。经审理,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房产由姐弟两家出资购买,姐姐小李拥有一半产权。弟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厦门中院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小李打算在厦门投资一处房产,恰逢当时弟弟阿强的孩子到了上学的年龄,为方便孩子上学、弟媳小孙落户,小李便同意将房产先登记在小孙名下。房屋首付款和银行按揭均以小孙名义进行支付和办理,而实际小李也承担了部分房款。

  孩子上学后,姐姐小李多次要求将该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却遭到了弟弟阿强和弟媳的拒绝。小李随后诉至海沧区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为讼争房产的共有产权人,并拥有50%的权利份额。

  在庭审过程中,姐弟俩的姑丈老张作为证人,在出庭作证时证实这套房子是由小李投资购买的,小李这些年来陆续将房款转给阿强夫妻。而在2014年,阿强和小孙也曾联名致信小李,称:“感谢姐姐在买房上的大力支持。第一次给了6万、第二次14万6千、第三次5万、第四次14万7百,真的很感谢。二姐如能等到拆迁以一赔二,到时我们就分一套给您。”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并不等于其中记载的事项就一定是真实或完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此,如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法院可以根据相反的证据作出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反的事实认定。

  本案中,讼争房产是以小孙的名义购买登记的,并办理了银行按揭,但从资金来源等一系列证据来看,小李始终参与其中,并承担了大部分的资金,可见,购买房产是双方共同的决定,目的是为了小孙来厦落户和小孩在厦读书之需。

  综上,法院确认讼争房产实际是由小李和阿强、小孙共同出资购买,仅以小孙的名义进行登记。双方在之前已经达成了产权各半的合意。现小李要求确认其对讼争房产享有一半产权,并愿意承担今后实际发生的银行按揭款,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最终法院依照相关规定,确认小李为该房产的共有产权人(产权份额为50%)。

  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房子由你居住就是你的吗?产权登记在你名下就是你的吗?非也。本案中,当事双方原本感情深厚,为了帮助弟弟一家,姐姐一再伸出援手,双方也达成了合伙投资买房的合意,可谁料事成之后,弟弟和弟媳临时变卦,予以否认。姐弟俩因“借名买房”闹了纠纷,甚至导致了亲人反目、对簿公堂,着实令人唏嘘。最终,法院根据证人证言、转账凭证、谈话录音等充分详实的证据,依法作出认定,还原事实真相,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了解到,借名买房可能是出于以下几个原因的考虑:规避法律、政策,借有购房资格人之名进行买房;享受优惠,借享受集资房等购房优惠人员之名来买房;另外也有因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简便手续、减少税费等原因而选择这样的方式。”承办法官叶炎乾分析道。

  叶炎乾提醒购房者,除了折损亲情,“借名买房”的行为还可能存在以下风险:一旦买卖双方发生纠纷,若属于以借名买房的方式来规避国家政策的,可能无法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如果登记产权人陷入债务纠纷,债权人申请保全,房屋可能作为登记人的财产被拍卖;如果登记产权人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借名人可能“钱房两空”。由此可见,借名买房风险极高,切莫为一时便利而深陷苦恼。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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