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新房发现质量问题 业主诉开发商获支持
2018-04-24 08:56:53
中国法院网讯 (孔祥娟) 满心欢喜买套房,装修时却发现质量问题,经多次协商未果,业主遂与开发商对薄公堂。近日,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陈某、魏某房屋修复费、装修工料费、司法鉴定费等共计136749元。
据了解,2012年10月,陈某、魏某与萧县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房屋一套,总价款407931元。后陈某、魏某付清了全部房款,萧县某置业公司亦交付了房屋。2015年7月始,陈某进行房屋室内装修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客厅顶面平整存在误差、室内墙面粉刷层脱落及强度不够、室内走道承重墙夹斜等情形,向萧县某置业公司反映要求处理,该置业公司对室内墙面粉刷层作了部分处理,对客厅顶面平整度误差制定了处理方案,因双方对维修处理事项及方案存在争议,萧县某置业公司最终未进行维修施工。后陈某、魏某诉至法院。在审理期间,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对案涉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事项进行质量检测、修复方案及工程造价的评估鉴定,确定房屋存在主要质量问题为客厅顶面平整相对高差存在区域夹斜、走道之间间距不一致、呈非平行布置,室内墙面粉刷强度小于规范要求允许值;针对质量问题事项设计了相应修复方案,评估修复工程实施费用为44204.31元,陈某、魏某分别支付了检测费25000元、设计费8000元、评估费10000元,合计为43000元;陈某、魏某对厨房、卫生间、阳台及客厅进行装修,自行购买装潢材料墙面砖、板材及辅材等折价款15727元,停工后核算应付工时费13019元;陈某自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租住私人房屋支付租金20800元。上述各项费用合计为136750元。
萧县某置业公司辩称,其已交付经验收的合格房屋,交房时没有房屋质量问题,原告陈某、魏某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反映的质量问题,萧县某置业公司制定了针对性维修方案,可以进行维修;对原告主张的房屋质量检测的司法鉴定费用,应由双方分担,修复方案及工程造价的鉴定费用与本案无关,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魏某与萧县某置业公司签订的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萧县某置业公司交付陈某、魏某的商品房住房在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属实,导致陈某、魏某对房屋不能进行正常装修、使用、及时入住,萧县某置业公司应承担维修义务,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陈某、魏某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实际损失1367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萧县某置业公司应予赔偿。萧县某置业公司辩称陈某、魏某已经完成的装修项目,不需要清除再装修,装修工料损失不应当全部支持等意见,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不予采信。综上,依照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2012年10月,陈某、魏某与萧县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房屋一套,总价款407931元。后陈某、魏某付清了全部房款,萧县某置业公司亦交付了房屋。2015年7月始,陈某进行房屋室内装修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客厅顶面平整存在误差、室内墙面粉刷层脱落及强度不够、室内走道承重墙夹斜等情形,向萧县某置业公司反映要求处理,该置业公司对室内墙面粉刷层作了部分处理,对客厅顶面平整度误差制定了处理方案,因双方对维修处理事项及方案存在争议,萧县某置业公司最终未进行维修施工。后陈某、魏某诉至法院。在审理期间,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对案涉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事项进行质量检测、修复方案及工程造价的评估鉴定,确定房屋存在主要质量问题为客厅顶面平整相对高差存在区域夹斜、走道之间间距不一致、呈非平行布置,室内墙面粉刷强度小于规范要求允许值;针对质量问题事项设计了相应修复方案,评估修复工程实施费用为44204.31元,陈某、魏某分别支付了检测费25000元、设计费8000元、评估费10000元,合计为43000元;陈某、魏某对厨房、卫生间、阳台及客厅进行装修,自行购买装潢材料墙面砖、板材及辅材等折价款15727元,停工后核算应付工时费13019元;陈某自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租住私人房屋支付租金20800元。上述各项费用合计为136750元。
萧县某置业公司辩称,其已交付经验收的合格房屋,交房时没有房屋质量问题,原告陈某、魏某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反映的质量问题,萧县某置业公司制定了针对性维修方案,可以进行维修;对原告主张的房屋质量检测的司法鉴定费用,应由双方分担,修复方案及工程造价的鉴定费用与本案无关,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魏某与萧县某置业公司签订的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萧县某置业公司交付陈某、魏某的商品房住房在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属实,导致陈某、魏某对房屋不能进行正常装修、使用、及时入住,萧县某置业公司应承担维修义务,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陈某、魏某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实际损失1367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萧县某置业公司应予赔偿。萧县某置业公司辩称陈某、魏某已经完成的装修项目,不需要清除再装修,装修工料损失不应当全部支持等意见,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不予采信。综上,依照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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