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序开展有效实施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以及国家安全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序开展、有效实施。
《实施细则》指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应当根据认罪认罚的主动性、及时性、全面性、稳定性,是否确有悔罪表现,对及时侦破案件、指控犯罪的价值作用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给予相对较大的从宽幅度。
《实施细则》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无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办案机关不得因案件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对认罪认罚案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在基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置速裁法庭,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进行快速办理。
《实施细则》要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但没有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区别。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认定认罪认罚案件的被告人有罪,应当符合被告人确系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已获得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的帮助,以及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并综合全案证据已排除合理怀疑等三个条件。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但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审理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者执行通知书中予以明确表述,根据认罪认罚案件的特点和要求,依法从简制作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