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准撬动改革的支点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调查
2018-03-29 09:18: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海涛 李松荣
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案件呈下降趋势,但轻微刑事案件数量仍在高位运行,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依旧突出。怎样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如何提高诉讼效率?作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改革试点单位的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围绕具体化量刑、前置化调查、人性化司法以及协同化推进四个支撑点,在全国法院率先推出了“321”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贯彻“认罪阶段不同,减少的刑罚量不同;认罪越早,从宽幅度越大”的量刑指导思想,激励和引导被告人自愿认罪、尽早认罪,运用改革的思路破解司法难题。
具体化量刑:规范引导当事人自愿认罪、尽早认罪
去年7月,集美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卖淫案。经查明,被告人吴某、鲁某与他人于共同经营的茶馆里容留卖淫,并从中抽成牟利。
从案情看,二被告人罪责、情节、作用均相当,且都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但法院最终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3个月,而鲁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罪责相当,为何判处刑罚不同?原来是因为两人的认罪阶段不同:吴某到案后拒不认罪,直到开庭时才认罪;而鲁某到案后立即认罪,并能始终稳定供述。合议庭按照量刑规范化原则进行评议,确定两人的基准刑均为15个月,因吴某当庭才认罪,根据“321”量刑机制,应减让基准刑的10%,确定宣告刑为13个月;鲁某在侦查阶段即认罪,应减让基准刑的25%,确定宣告刑为11个月。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体现了“认罪越早,从宽幅度越大”的量刑指导思想。
以往在司法实践中虽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但却没有一个明确的尺度,难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形成有效认罪吸引。此外供述的不稳定性,也会影响司法效率的提升。有着多年刑事案件审判经验的法官付福临说,以往许多被告人的供述往往处在动态变化中:今天认罪,明天翻供;或是一审翻供、二审认罪,如此反复,无形中增加了许多司法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为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且不轻易翻供,集美法院推出了“321”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即在侦查阶段认罪,最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最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在审理阶段认罪,最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认罪后翻供不得从宽处罚,但在一审判决之前又能认罪的,则以其最后认罪的阶段来考虑从宽幅度,法院对其从宽处罚幅度应从严掌握。根据量刑规范化的量化标准,投案自首的最多可以减40%,两者可衔接成“4321”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
对于这一设置,集美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宋一心解释说:“‘321’机制将‘坦白从宽’尺度公开化、具体化,幅度设定通俗易懂、简明扼要,便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解接受,知晓‘早认罪、从宽多’‘晚认罪、从宽少’‘翻供不从宽’的道理,容易在监所内外口口相传,形成有力政策感召,促使被告人真正自愿认罪,宽严相济更加深入人心。”
前置化调查:化解速裁审限与审前社会调查的时间冲突
“经调查,了解到张某平时性格良好,通过这次事件后已经能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张某的哥哥表示愿意担任张某的监护人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调查工作……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同意接收张某为我辖区社区服刑人员。”今年1月底,在一起适用速裁程序的故意伤害案件开庭前,承办法官收到了集美区司法局寄来的一份调查评估意见书。
2月1日上午,集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月13日,判决生效后,张某签署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顺利开始接受社区矫正。
这起案件的审前社会调查发起机关为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早在今年1月中旬,该案还在审查起诉阶段时,公诉人就对其进行评估,认为该案有可能适用缓刑。于是,公诉人向犯罪嫌疑人现居住地的集美区司法局发出了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
集美区司法局在收到委托函后,于5日内调查完毕,并将调查评估意见分别寄给集美法院和集美区检察院。
按照原来的惯例,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一般都由法院发出,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进行专门调查,评估其人身危险性和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监管条件,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结束后再将评估意见寄回法院,为法院的最终判决提供参考。
但认罪认罚案件中,适用速裁程序的审限很短,只有10天时间。法官陈于婧介绍,“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由法院发出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往往案件已经判决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回函还没收到。”
因此,集美法院积极协调检察院和司法局,在集美辖区实行审前社会调查前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由其向被告人住所地司法局发出审前社会调查函,司法局完成调查评估后将评估函分别邮寄检察院和法院。
2017年,集美法院一共适用速裁程序判处缓刑355件,所有案件均附审前社会调查函,且均由集美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出,无一起案件因社会调查而拖延诉讼。
集美法院院长温文华说,“在速裁案件中将审前社会调查前置,一方面有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另一方面则能够为司法行政机关预留出足够的时间,确保社会调查结果的可靠性,为案件快办、快结创造良好的条件。”
人性化司法: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林某,你在庭前有没有收到适用速裁程序告知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并了解相关内容?知不知道量刑建议的内容?”
1月18日,在集美法院第一审判法庭,主审法官陈于婧正在核实被告人林某认罪认罚是否自愿性,并对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庭前有收到告知书,我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机制。”一起危险驾驶案件的被告人林某回答。此前在看守所时,林某就已收到告知书,并在法援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自己的案件。
该案在当天便审理完毕并当庭宣判。最终,林某因具有坦白、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等情节,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元。
为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集美法院规定在开庭之前,应当将起诉书、适用速裁程序告知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送达被告人,向其明示适用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内容。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机制过程中,被告人或辩护人对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等提出意见的,或出现新的法定情节等原因的,要停止适用速裁机制,转为其他程序审理。
在集美法院办公楼二楼大厅右侧是诉讼服务中心,而在左侧第一间办公室则是法援值班律师工作室。在这里,刑事被告人可以获得集美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
陈芳琴是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每周都会来到位于集美法院的法援律师工作室值班。陈芳琴说,自己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并对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解释,在确保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见证当事人签署告知书和具结书。
据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工作开展之后,集美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公检法三家单位都增设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室,值班律师定时定点定人,每周到公安机关驻点5天,到法检两院各驻点3天。法院还在送达被告人的文书材料中,明确提示被告人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从而保障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接受法律援助的及时性。
协同化推进:将改革融入办理刑事案件的全过程
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试点改革,集美法院边实践、边摸索、边总结,日趋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和做法,办案效率得到了较大的提高。而在这一过程中,集美区政法各单位的默契配合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2016年底,集美法院联合集美区检察院、集美公安分局、集美司法局制定《关于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和《关于实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321”机制的办法(试行)》,探索建立了认罪认罚从宽“321”机制,并明确专人负责、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五项速裁协作配合机制。
为了让每一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知晓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内容和从宽幅度,集美法院牵头制定了具有集美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把“321”量刑减让的内容体现在该告知书上:告知书正面载明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方法、法律后果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各个诉讼阶段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等认罪认罚的内容;告知书背面载明“321”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的具体运作模式。在侦查、起诉、审判各办案阶段均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送达相应的告知书。尤其是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即向犯罪嫌疑人送达该告知书,让其尽早知晓告知书的内容,为口供的稳定性奠定了良好基础。
据了解,集美区的公安干警在办案过程中,每年至少要为近千名犯罪嫌疑人送达《认罪认罚告知书》。工作量是增加了,但由此带来的好处却也是实实在在的。
集美公安分局副局长李晓斌说,“321”机制能够有效消除犯罪嫌疑人的顾虑,减少司法成本,提高侦查工作效率,受到广大一线干警的欢迎。
“如果试点单位可以从改革中有所收获,促进其工作效率的提升,他们的改革积极性自然就高。”宋一心说,在推进“321”机制改革的过程中,集美区政法各单位相互“给力”,并一起从改革中获取“红利”,携手推动着这一改革的不断前行。
2017年,集美法院审结认罪认罚案件809件,占同期审结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71.4%,当庭宣判率为96.29%。“321”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改革专报专题介绍,并在全国部分法院得以实践。2017年12月,集美法院的经验和做法,还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之中。
温文华表示,经过这一年多以来的试行,集美法院的刑事审判法官们发现:案件好像越办越顺畅了,政法各单位之间的协作越来越融洽,被告人的认罪服判比例不断提升,审判效率随之也越来越高……“321”机制的红利慢慢显现了出来。集美法院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集美特色经验的总结,不断积累案例数据,以问题为导向,深挖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制度的内涵,规范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及早认罪,争取探索出一套科学高效、操作性强、易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模式,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工作作出新的贡献。
具体化量刑:规范引导当事人自愿认罪、尽早认罪
去年7月,集美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卖淫案。经查明,被告人吴某、鲁某与他人于共同经营的茶馆里容留卖淫,并从中抽成牟利。
从案情看,二被告人罪责、情节、作用均相当,且都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但法院最终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3个月,而鲁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罪责相当,为何判处刑罚不同?原来是因为两人的认罪阶段不同:吴某到案后拒不认罪,直到开庭时才认罪;而鲁某到案后立即认罪,并能始终稳定供述。合议庭按照量刑规范化原则进行评议,确定两人的基准刑均为15个月,因吴某当庭才认罪,根据“321”量刑机制,应减让基准刑的10%,确定宣告刑为13个月;鲁某在侦查阶段即认罪,应减让基准刑的25%,确定宣告刑为11个月。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体现了“认罪越早,从宽幅度越大”的量刑指导思想。
以往在司法实践中虽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但却没有一个明确的尺度,难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形成有效认罪吸引。此外供述的不稳定性,也会影响司法效率的提升。有着多年刑事案件审判经验的法官付福临说,以往许多被告人的供述往往处在动态变化中:今天认罪,明天翻供;或是一审翻供、二审认罪,如此反复,无形中增加了许多司法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为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且不轻易翻供,集美法院推出了“321”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即在侦查阶段认罪,最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最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在审理阶段认罪,最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认罪后翻供不得从宽处罚,但在一审判决之前又能认罪的,则以其最后认罪的阶段来考虑从宽幅度,法院对其从宽处罚幅度应从严掌握。根据量刑规范化的量化标准,投案自首的最多可以减40%,两者可衔接成“4321”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
对于这一设置,集美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宋一心解释说:“‘321’机制将‘坦白从宽’尺度公开化、具体化,幅度设定通俗易懂、简明扼要,便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解接受,知晓‘早认罪、从宽多’‘晚认罪、从宽少’‘翻供不从宽’的道理,容易在监所内外口口相传,形成有力政策感召,促使被告人真正自愿认罪,宽严相济更加深入人心。”
前置化调查:化解速裁审限与审前社会调查的时间冲突
“经调查,了解到张某平时性格良好,通过这次事件后已经能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张某的哥哥表示愿意担任张某的监护人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调查工作……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同意接收张某为我辖区社区服刑人员。”今年1月底,在一起适用速裁程序的故意伤害案件开庭前,承办法官收到了集美区司法局寄来的一份调查评估意见书。
2月1日上午,集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月13日,判决生效后,张某签署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顺利开始接受社区矫正。
这起案件的审前社会调查发起机关为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早在今年1月中旬,该案还在审查起诉阶段时,公诉人就对其进行评估,认为该案有可能适用缓刑。于是,公诉人向犯罪嫌疑人现居住地的集美区司法局发出了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
集美区司法局在收到委托函后,于5日内调查完毕,并将调查评估意见分别寄给集美法院和集美区检察院。
按照原来的惯例,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一般都由法院发出,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进行专门调查,评估其人身危险性和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监管条件,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结束后再将评估意见寄回法院,为法院的最终判决提供参考。
但认罪认罚案件中,适用速裁程序的审限很短,只有10天时间。法官陈于婧介绍,“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由法院发出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往往案件已经判决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回函还没收到。”
因此,集美法院积极协调检察院和司法局,在集美辖区实行审前社会调查前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由其向被告人住所地司法局发出审前社会调查函,司法局完成调查评估后将评估函分别邮寄检察院和法院。
2017年,集美法院一共适用速裁程序判处缓刑355件,所有案件均附审前社会调查函,且均由集美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出,无一起案件因社会调查而拖延诉讼。
集美法院院长温文华说,“在速裁案件中将审前社会调查前置,一方面有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另一方面则能够为司法行政机关预留出足够的时间,确保社会调查结果的可靠性,为案件快办、快结创造良好的条件。”
人性化司法: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林某,你在庭前有没有收到适用速裁程序告知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并了解相关内容?知不知道量刑建议的内容?”
1月18日,在集美法院第一审判法庭,主审法官陈于婧正在核实被告人林某认罪认罚是否自愿性,并对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庭前有收到告知书,我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机制。”一起危险驾驶案件的被告人林某回答。此前在看守所时,林某就已收到告知书,并在法援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自己的案件。
该案在当天便审理完毕并当庭宣判。最终,林某因具有坦白、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等情节,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元。
为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集美法院规定在开庭之前,应当将起诉书、适用速裁程序告知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送达被告人,向其明示适用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内容。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机制过程中,被告人或辩护人对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等提出意见的,或出现新的法定情节等原因的,要停止适用速裁机制,转为其他程序审理。
在集美法院办公楼二楼大厅右侧是诉讼服务中心,而在左侧第一间办公室则是法援值班律师工作室。在这里,刑事被告人可以获得集美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
陈芳琴是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每周都会来到位于集美法院的法援律师工作室值班。陈芳琴说,自己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并对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解释,在确保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见证当事人签署告知书和具结书。
据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工作开展之后,集美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公检法三家单位都增设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室,值班律师定时定点定人,每周到公安机关驻点5天,到法检两院各驻点3天。法院还在送达被告人的文书材料中,明确提示被告人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从而保障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接受法律援助的及时性。
协同化推进:将改革融入办理刑事案件的全过程
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试点改革,集美法院边实践、边摸索、边总结,日趋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和做法,办案效率得到了较大的提高。而在这一过程中,集美区政法各单位的默契配合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2016年底,集美法院联合集美区检察院、集美公安分局、集美司法局制定《关于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和《关于实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321”机制的办法(试行)》,探索建立了认罪认罚从宽“321”机制,并明确专人负责、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五项速裁协作配合机制。
为了让每一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知晓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内容和从宽幅度,集美法院牵头制定了具有集美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把“321”量刑减让的内容体现在该告知书上:告知书正面载明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方法、法律后果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各个诉讼阶段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等认罪认罚的内容;告知书背面载明“321”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的具体运作模式。在侦查、起诉、审判各办案阶段均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送达相应的告知书。尤其是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即向犯罪嫌疑人送达该告知书,让其尽早知晓告知书的内容,为口供的稳定性奠定了良好基础。
据了解,集美区的公安干警在办案过程中,每年至少要为近千名犯罪嫌疑人送达《认罪认罚告知书》。工作量是增加了,但由此带来的好处却也是实实在在的。
集美公安分局副局长李晓斌说,“321”机制能够有效消除犯罪嫌疑人的顾虑,减少司法成本,提高侦查工作效率,受到广大一线干警的欢迎。
“如果试点单位可以从改革中有所收获,促进其工作效率的提升,他们的改革积极性自然就高。”宋一心说,在推进“321”机制改革的过程中,集美区政法各单位相互“给力”,并一起从改革中获取“红利”,携手推动着这一改革的不断前行。
2017年,集美法院审结认罪认罚案件809件,占同期审结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71.4%,当庭宣判率为96.29%。“321”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改革专报专题介绍,并在全国部分法院得以实践。2017年12月,集美法院的经验和做法,还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之中。
温文华表示,经过这一年多以来的试行,集美法院的刑事审判法官们发现:案件好像越办越顺畅了,政法各单位之间的协作越来越融洽,被告人的认罪服判比例不断提升,审判效率随之也越来越高……“321”机制的红利慢慢显现了出来。集美法院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集美特色经验的总结,不断积累案例数据,以问题为导向,深挖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制度的内涵,规范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及早认罪,争取探索出一套科学高效、操作性强、易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模式,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工作作出新的贡献。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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