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文章称“人人车卖身滴滴”涉侵权人人车公司起诉维权获赔
2019-09-09 14:57: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海宣
 

  因认为师先生在搜狐号“师天浩”发布《人人车卖身滴滴的背后:D轮融资烧完急需接盘侠?》等文章侵犯其名誉权,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将文章发布者师先生和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师先生在涉案搜狐号刊登声明,赔礼道歉,被告师先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原告人人车公司诉称,原告是人人车网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原告在2014年4月成立以来,致力于打造全新的二手车C2C交易模式,为个人用户提供诚信、专业、便捷的二手车交易网络平台,以优质、专业的服务赢得了用户的好评,在互联网电商平台尤其是二手车电商中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原告发现,被告师先生以“师天浩”名义在新浪微博、新浪博客、腾讯微信公众号、百度百家、搜狐网、砍柴网、和讯网等多渠道对外发布《人人车卖身滴滴的背后:D轮融资烧完 急需接盘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一)、《人人车的迷局 李健或将出局》(以下简称涉案文章二)、《人人车不务正业变“起诉部”背后,诉讼该不该成为营销手段?》等文章,文章捏造、虚构事实,诽谤、诋毁人人车公司,侵害了人人车公司的名誉权,导致人人车公司社会评价大幅降低,给人人车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人人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师先生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52300元;要求搜狐公司删除、屏蔽、断开师先生在搜狐网发布的侵害名誉权文章内容的链接。

  被告师先生辩称,原告主张的侵权文章中仅提到了人人车,没有提及原告公司的名称。涉案文章有明确的来源和出处,作者仅是引用已有的事实,客观中立的发表看法,不存在任何诽谤的内容,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其主张的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没有确切的事实依据。

  被告搜狐公司辩称,涉案文章发布于搜狐公众平台,平台仅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并没有发布涉案文章,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且已及时删除了涉案文章,已履行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人车公司系人人车网站的经营者,主要业务为二手车交易。人人车公司有权对涉案文章中涉嫌侵害其名誉权的言论提起名誉权诉讼。涉案文章一、二均由师先生在其搜狐号中发布。涉案文章一中称人人车“因为业务和战略的失误让其从近百个城市缩减至30个城市”、“在过去6个月的时间内,累积亏损10亿人民币”、“空降两派和老员工三派势力对峙的局面在所难免”;在人人车公司对以上内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作为文章发布者的师先生应负举证责任,而师先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言论具有事实基础。另外,涉案文章一中称“已经输掉了人人车的未来”,涉案文章二以“人人车不务正业变“起诉部”背后,诉讼该不该成为营销手段?”作为标题展开论述,使用贬损性的语言对人人车公司进行评论。在无证据证明涉案文章传播的上述内容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师先生对互联网上发布的内容未进行审核即编辑、创作并发布涉案文章,并夹杂使用贬损性语言,极易引发公众对人人车公司的经营状况、员工关系等产生负面评价。因此师先生发布涉案文章具有过错,其行为构成对人人车公司名誉权的侵犯。

  现人人车公司要求师先生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以及侵权影响范围酌定;关于经济损失,人人车公司虽未提交证据,但考虑到公司名誉受损势必会影响其交易,给其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因此法院考虑师先生的侵权情节及侵权言论的传播范围、影响后果酌情判定;关于维权合理开支,法院根据公证情况及律师出庭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搜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人人车公司在通知搜狐公司删除涉案文章后,搜狐公司及时核查并已删除涉案文章,且庭审时人人车公司认可搜狐公司已经删除涉案文章。因此,关于人人车公司对搜狐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人人车公司主张师先生在新浪微博、新浪博客、微信公众号、百家号上发布的文章侵害其名誉权并要求删除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是人人车公司主张师先生、搜狐公司共同侵害其名誉权,上述平台的文章是否侵权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中不予处理,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其可以另案主张。

  最后,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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