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被用于男科广告 吴京索赔30万
2019-08-27 09:55: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俏
 

  时间:2019年8月23日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由:肖像权、名誉权纠纷

  案情:吴京自1995年正式进入演艺圈以来,逐渐成为中国大陆知名导演、演员,先后获得百花奖、华鼎奖提名及奖项。2018年7月,吴京发现昆明某医院在其主办的《云南男人》刊物中擅自使用他的肖像做广告,遂将该医院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3日,该案开庭,吴京方索赔30.5万元,并要求医院立即停止发放、回收销毁所有带有吴京肖像的《云南男人》刊物,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医院一方没有到庭应诉。

  案情回放

  吴京为中国大陆知名导演、演员,其知名影视作品如《狼牙》《战狼》《战狼2》等,获得33届大众电影百花奖最佳男主角提名,及20届华鼎奖最佳编辑奖、最佳新锐导演奖,以及23届华鼎奖最佳导演奖和最佳男主角奖,在行业和社会上具有相当的知名度。

  2018年7月,原告方发现,在昆明当地散发的刊物《云南男人》上刊印有吴京剧照形象,并配文“仅需7天,让你的前列腺重回年轻态,做床上最猛的战狼”用于男科疾病广告宣传。该刊物主要用于昆明某医院男科治疗的宣传,在封面、封底及刊登吴京剧照的页面。

  另在该刊物内有大量其他男性疾病广告,此外还有该医院的联系电话、QQ咨询、官方网站、地址等,商业目的明显。

  庭审现场

  2019年8月23日,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吴京的代理律师到庭,而被告医院一方没有到庭应诉。

  原告方认为,吴京在演艺圈具有优异的表现和积极正面的形象,具有较高的商业代言价值。被告医院未经许可,将吴京肖像用于宣传,商业目的明显,此举侵犯了吴京的肖像权。并且此种侵权行为极易误导读者,使大众认为吴京与医院存在合作关系,或吴京接受过类似的男科治疗,这都与事实不符。这种误导会使读者对吴京产生否定性评价,进而导致吴京的社会评价降低,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

  据此,吴京的律师提出要求被告医院停止发放,回收、销毁带有吴京形象的刊物;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5万元等诉讼请求。

  至于索赔金额是如何计算的,吴京的律师表示是参照了其他当红明星起诉维护肖像权的案例中,法院生效判决所支持的赔偿金额。

  对此,法官询问了案件细节的两个方面,首先是《云南男人》对吴京形象的具体侵权情况,其次是如何明确被告作为该刊物的刊印、散发者这一情况。

  原告方首先陈述了被告医院对吴京形象的侵权情况:该刊物内页刊登有大幅的吴京肖像,侵权行为确凿。广告刊物散发于昆明市内的车站、商场、医院等人流聚集的地方,影响范围较大。

  对于刊物与医院的联系,吴京的律师认为该刊物所提供的广告信息均指向被告企业信息及备案信息,其中具体包括吴京肖像页下的医院联系方式,以及刊物封面及尾页所刊登的医院名称、地址、电话、网站、QQ及二维码等信息,因此可见,医院与该刊物的刊发有明确联系。

  在质证环节,原告方提供了侵权刊物、百度搜索网页截图、被告企业信息及备案信息、吴京百度百科查询以及一份另案判决书。用以证明:一是被告对吴京肖像进行了商业性使用;二是被告所使用形象为吴京公开传播的剧照;三是被告企业信息及备案信息与刊物上所刊登的医院信息相互吻合;四是吴京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代言价值;五是相关类型判决的判决结果。

  记者了解到,近些年随着《战狼》等电影作品的上映,吴京知名度上升,不少企业想利用吴京的知名度做文章。2019年5月5日,因以《战狼2》为背景编撰营销文章,使用吴京照片,就有两家公司被吴京告上西城法院。

  在这个案件中,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姓名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不得盗用、冒用他人姓名。

  第一家人才招聘服务公司未经吴京同意,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内发布的文章中使用吴京剧照、冒用吴京姓名,且广告宣传意图明显,可以认定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法院判决该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向吴京致歉,并赔偿吴京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共计51000元。

  另一家借贷公司也被法院认定擅自使用吴京照片并通过描述吴京拍摄电影的成功经历来宣传自己公司的业务,具有营利性,侵犯了吴京的肖像权。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吴京赔礼道歉,赔偿吴京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0000余元。

  本案在原告进行诉讼陈述后,审判员宣布休庭,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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