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王晓露)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北京大德兴邦文化有限公司诉北京大德邦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大德邦兴公司的涉案行为已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并变更企业名称。
原告大德兴邦公司诉称,原告于2009年4月更名为北京大德兴邦文化有限公司。2010年12月,原告注册取得 “大德兴邦”注册商标。2013年10月、2014年11月和2015年6月,原告在北京二十五中、厦门二中和太原五十三中举办三场以“大德兴邦”为活动标识的“十六岁公民责任感教育活动”,众多主流媒体对本活动予以报道宣传,使 “大德兴邦”在全国产生广泛影响。原告上网时发现了被告“北京大德邦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使用明显与“大德兴邦”近似的“大德邦兴”作为企业字号明显属于“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并更名。
被告大德邦兴公司辩称,大德兴邦这一词语并非原告创造,而是在古典文献中已存在。被告公司名称与原告“大德兴邦”商标具有很大区别。原告商标为已注册的普通商标,原告主张从文化公司到教育科技公司的跨行业保护不能成立。被告当时申请企业名称时已经过工商局通过,原告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变更时不具有知名度。被告使用“大德邦兴”企业字号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现已查明,原告大德兴邦公司成立于2005年,自2009年起更名为现名称并持续在教育领域开展了与“大德兴邦:十六岁公民道德教育活动”相关的宣传、推广及组织活动,对其企业名称进行了突出使用,相关活动亦得到了相关教育管理机关的认可与推广,主流媒体于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对原告组织的上述活动进行了报道。原告大德兴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亦可证实“大德兴邦”一词与原告及其组织的教育活动紧密关联。此外,原告大德兴邦公司还投入人力物力将其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其组织的“大德兴邦:十六岁公民道德教育活动”相关活动文稿亦取得了著作权登记。上述事实可证实原告大德兴邦公司对其企业字号十分重视,经过长期使用包括在北京及其他地区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在教育行业内特别是北京地区的教育行业内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大德邦兴公司作为教育行业的经营者,其成立于2013年12月,晚于原告变更企业名称的时间,且成立于多家主流媒体对原告大德兴邦公司组织的教育活动进行集中报道之后,作为同处于北京地区的同业竞争者,其在设立公司之初,理应对原告大德兴邦公司在先使用且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进行合理避让,但其仍将与原告企业名称文字相同、高度近似的“大德邦兴”作为其企业字号,并从事教育活动,其即使正常使用企业名称亦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于两个公司的混淆误认。综上,被告大德邦兴公司涉案行为,已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赔偿数额, 鉴于原告大德兴邦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大德邦兴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情况,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综合考虑原告“大德兴邦”企业字号的知名度,被告大德邦兴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情节、持续时间、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三万元。
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