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使用侮辱性词汇编辑“百度百科词条”
百度公司因未尽审查义务被判侵权
2019-08-22 08:41: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长新 张帆 孙铭溪
 

  因认为百度用户在百度百科上对其已故父亲词条的编辑行为侵犯其父名誉,赵某将平台方百度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百度公司提供侵权人信息、变更或撤销其用户协议条款、恢复词条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元。今天,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决被告百度公司向赵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元。

  法庭经审理查明,“百度百科”由百度公司于2008年4月正式发布,按照其用户协议中介绍,“百度百科”是百度向用户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用户可以免费自由访问并参与撰写和编辑,分享奉献所知的知识。

  赵某父亲为剧作家,曾创作歌剧剧本《红珊瑚》。关于赵某父亲的百度词条创建于2011年11月8日,而在2013年,该词条被用户“俏女佳人”两次进行编辑,一次将“著作”中的“歌剧剧本《红珊瑚》”删除,另一次将“简介”末尾添加“赵*是大文贼”字句,修改原因为“品质不好,应该揭露!”2018年7月初,赵某认为该词条简介被恶意添加侵犯名誉权的字句,先后赴百度公司投诉部门、通过“百科”网页申诉渠道投诉,要求删除上述字句,并进行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披露“俏女佳人”身份。2018年7月16日,百度公司删除了“俏女佳人”添加的字句以及修改原因。7月24日,百度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回复赵某,告知其已经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不同意其他诉求。

  百度公司认为,赵某作为词条所涉当事人亲属之一,无权代表其他亲属提起诉讼。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百度公司并非涉案文章的发布者和提供者,不知也没有能力事先知道涉案文章存在于涉案的网络产品中,现行法律也没有课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先审查义务,且其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不应承担责任。百度公司还主张,创建、编辑百度词条的审核规则是不断完善的过程,在2013年,用户编辑词条时并不需要审核。但百度公司无法提供当时的编审规则。

  庭审中,赵某还坚持要求百度公司恢复其父为《红珊瑚》编剧的内容,百度公司予以同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赋予死者近亲属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的权利。对死者进行负面的社会评价,不仅侵犯了死者的名誉,也影响到死者近亲属整体名誉以及个人名誉。因此,对于死者任一近亲属,均有权请求法院对死者人格权进行保护,也可以同时基于其近亲属身份追究侵犯其本人名誉的责任。“俏女佳人”通过删除词条内容的方式掩盖赵某之父系歌剧《红珊瑚》作者的行为,将影响互联网用户真实、全面地了解其父的生平及其代表作品,案涉词条末尾添加明显对赵某之父职业道德、人格加以侮辱、贬损的言论,基于百度百科的开放性,上述内容面向不特定的互联网用户进行展示历时五年之久,严重损害了赵某之父的名誉。在用户所创造、编辑词条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共享以及观点表达,存在引发侵权的风险。作为百度百科的管理者,百度公司应当具备预防上述风险发生的意识,并应当根据其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加以规制。尤其是对于人物类词条的编辑,因涉及到对人物的评价,加之人人可以编辑的运行机制,极易出现主观化、情绪化以及特殊针对性的表达。百度公司在可以知悉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之时,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百度公司应当向赵某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连线法官■

  以百度百科为代表的网络百科,已经逐步成长并发展成为整个社会重视和依赖的信息获取渠道之一,呈现出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继而应对互联网内容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本案损害结果不单是对特定受害人名誉权的损害,更影响到网络百科的真实性、客观性、权威性,影响到互联网用户的利益,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百度公司为了降低运营风险而扩充免责内容的做法并不足取。百度公司在保持、促进网络百科知识共享、人人协作、获取便捷的同时,有责任充分运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技术提高审核系统的逻辑判断、运算能力,辅之以对词条创建、编辑的人工审核力度,营造风清气朗的网络空间,让网络百科类产品真正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互联网发展。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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