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州茅台)诉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中黔酒业有限公司(简称中黔酒业)、深圳市龙华区粤黔茶酒商行(简称粤黔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在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该案首次采用七人合议庭的审理模式,尤其是陪审员可参与庭审调查,对事实进行认定。
该案涉及茅台这一知名品牌和商标,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原告贵州茅台为中国白酒行业的知名企业,其产品贵州茅台酒和商标“贵州茅台酒”图文商标在国内外知名度很高。被告中黔酒业以酿造、销售白酒为主要经营业务,注册地在贵州省茅台镇,生产和销售的“贵州茅台镇商务用酒”被控为侵权产品,其中粤黔商行为中黔酒业在深圳的授权经销商。
原告贵州茅台认为,中黔酒业制造销售的“贵州茅台镇商务用酒”和粤黔商行销售的“贵州茅台镇商务用酒”侵犯了其注册使用的“贵州茅台酒”图文商标、“MAOTAIZHEN”、“贵州茅台”文字商标及圆形图案商标等4个知名商标,产品的包装、装潢及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原告产品“贵州茅台酒”高度近似,故意欺骗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就此主张被告对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原告损失。
侵权事实的认定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最大的难题,我国2018年4月修订的人民陪审员法关于七人合议庭的设置,恰恰契合了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审理的这一需要。此次深圳知识产权法庭首次采用七人合议庭,即三名法官和四名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是推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制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本案中4名人民陪审员从434人的陪审员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分别来自酒业、教育、医疗、科技等不同领域,他们的加入使法院的判决更加贴近社会和公众的普遍认识。同时,由人民陪审员来认定案件事实,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权威性和法院的形象。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一审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当庭判决被告中黔酒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粤黔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判决中黔酒业赔偿贵州茅台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