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岑溪:监护人拒履行 法院拘留没商量
2019-08-17 15:51:43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李德明 梁振生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某沛作出罚款5000元、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经了解,2015年2月22日,被执行人黄某沛与赵某之子黄某峻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杨某水在岑溪市南水二级公路从大隆往南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大隆镇西宁村公道岭路段时,车辆侧翻倒地后杨某水与相向行驶由陈某昌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的车头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造成车辆损坏、杨某水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时,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黄某峻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陈某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杨某水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昌、黄某沛分别支付给了杨某水的亲属廖某梅赔偿款25000元、10000元。后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廖某梅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查明,事故发生时,被告黄某峻未满18周岁,黄某沛、赵某是其监护人;事故中小型普通客车为被告陈某昌所有,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额为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法院审理后,认定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208240元,并认定被告陈某昌与被告黄某峻按50%:50%的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黄某峻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依法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在被告陈某昌车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人民币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给廖某梅;由保险公司在被告陈某昌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人民币49120元给原告廖某梅;由被告黄某沛、赵某赔偿人民币39120元给原告廖某梅。该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黄某沛、赵某没有履行判决的义务,廖某梅依法向岑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向被执行人黄某沛、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法官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沛银行账户有存款10000多元,但其既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按规定报告财产,其行为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基于上述情形,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某沛处以前述处罚。


 
责任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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