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避诉讼时效,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虚假的延期还款协议,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因虚假陈述、妨碍法院诉讼,日前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处以10万元的罚款。
2018年12月,原告宁波某小额贷款公司向鄞州法院起诉,称2013年12月,宁波某配件厂、鄞州某科技公司、王某等五被告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借款人宁波某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一笔5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为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借款到期后,因借款人还款有困难故两次延期,至延期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后原告发现借款人宁波某传媒公司已注销,故起诉要求五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00万余元。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证据材料,并提交了两份贷款展期协议书以证明在诉讼时效内向被告主张过权利。
两份贷款展期协议书显示“借款人因流动资金短缺,不能如期偿还贷款50万元,申请展期”,展期后贷款到期日分别为2015年4月及2016年12月,两份协议的最后一页是借款人宁波某传媒公司的盖章及担保人王某的签名,落款时间分别为2014年4月及2015年4月。
五被告答辩称,原告的两份贷款展期协议书是虚假的,理由是被告在签订保证合同的同一天,还签了一堆的空白合同。因为原告说他们是国家准许的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所有手续参照银行,所以被告均按原告的要求在那些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了。但是被告确定原告之后从未找他们签订过贷款展期协议书,现在原告提供的这两份贷款展期协议书,很有可能是在签保证合同的当天,混在那一堆空白合同之中让被告签订的,且这两份协议未装订,上面也并没有骑缝章,肯定不是真实的贷款展期协议书,原告提供虚假的贷款展期协议书是为了规避诉讼时效。
被告认为两份贷款展期协议书上的盖章和签字是跟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同一天形成的,并申请法院进行鉴定。
鄞州法院对该案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鉴定结果显示该两份贷款展期协议书其实是与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同时签订,说明该两份贷款展期协议书原告并未在之后向被告催讨并与被告签订。
鄞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法庭上明显存在虚假陈述,伪造重要证据,并导致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妨碍法院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法院遂对原告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截至发稿前,原告已缴纳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