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并网上发布行驶里程数
成都二手车经营者因欺诈被判支付三倍车款惩罚性赔偿
2019-08-09 08:39: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鑫 张羽茜 陈敏华
二手车经营者修改车辆行驶里程数,并在销售平台网上发出与实际不符的错误信息,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消费者发现被骗后,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车款三倍惩罚性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因在一审和二审中消费者吕某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二手车经营者欧某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故欧某妻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因此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欧某与吕某签订的《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吕某将案涉车辆退还给欧某;欧某支付吕某购车款13万元、赔偿款39万元、公证费2500元等。
吕某通过“58车检”网站了解到,一凯迪拉克SRX(进口)2010款3.0L旗舰版的上牌时间为2010年9月,行驶里程数为70000公里,过户0次等。
2018年6月8日,吕某与欧某签订《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约定欧某将上述车辆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吕某,并载明欧某的联系电话。
当日,欧某将该车交与吕某,该车辆的仪表盘上显示行驶里程数为7万公里。随后吕某在使用该车的过程中,经常出现车辆故障进行维修,于是其通过车架号查询才得知,该车实际行驶里程数为186236公里,遂于同年8月3日通过一公证处对“58车检”网站宣传的车辆信息相关内容及其相关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其中相关部分网页上载明上述车辆上牌时间为2010年9月,70000公里,过户0次等;还有已售车辆数台、继续高价收车、喜欢联系等内容,所留联系电话均为上述合同中欧某的电话。同年9月17日,一审法院发出《律师调查令》,调查到上述车辆截至2017年7月27日行驶里程数为186236公里。因此吕某起诉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要求支付三倍货款赔偿,欧某妻子共同承担上述款项等。
庭审中还查明,上述车辆还有不止一次过户手续记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事实可证实欧某多次从事二手车买卖,故可确认其系从事二手车买卖的经营者。该案中,欧某交付车的实际里程数为18.6万多公里,且也不止办理过一次过户手续,这与其在“58车检”网站上发出的相关信息内容不符,仪表盘上显示数据也不对,加之欧某在签订协议时并未如实将该车实际信息告诉吕某,致使吕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购买了该车,故欧某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上述买卖关系发生在欧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欧某从事二手车交易,可确认其所得经济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所需,依照相关规定其妻子应共同承担上述债务。故判决支持吕某的上述诉求。
宣判后,欧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吕某在一审、二审中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欧某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故欧某妻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对欧某的这一上诉请求予以支持,欧某的其他上诉请求则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成都中院法官黄小华介绍说,该案中欧某虽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相关证据显示其长期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营活动,职业性、经常性地实施二手车买卖的商业行为,故其应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的范畴。
黄小华说,当前二手车买卖中,经营者修改行驶里程及隐瞒发动机大修这两个方面欺诈消费者情况占绝大多数,而车辆属于高速运输工具,二手车辆机械性能的优劣与此两种情形密切相关,如在二手车出售过程中隐瞒上述真实情况,使得消费者误认或不知,在使用过程中可能置消费者于严重的安全隐患之中。
因此,二手车交易中的经营者更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该案也再次警示相关二手车经营者,在科技、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纸终归是包不住火的,一定要诚信经营,决不可存有侥幸心理,否则就如该案,将付出惨重代价,得不偿失。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因在一审和二审中消费者吕某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二手车经营者欧某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故欧某妻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因此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欧某与吕某签订的《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吕某将案涉车辆退还给欧某;欧某支付吕某购车款13万元、赔偿款39万元、公证费2500元等。
吕某通过“58车检”网站了解到,一凯迪拉克SRX(进口)2010款3.0L旗舰版的上牌时间为2010年9月,行驶里程数为70000公里,过户0次等。
2018年6月8日,吕某与欧某签订《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约定欧某将上述车辆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吕某,并载明欧某的联系电话。
当日,欧某将该车交与吕某,该车辆的仪表盘上显示行驶里程数为7万公里。随后吕某在使用该车的过程中,经常出现车辆故障进行维修,于是其通过车架号查询才得知,该车实际行驶里程数为186236公里,遂于同年8月3日通过一公证处对“58车检”网站宣传的车辆信息相关内容及其相关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其中相关部分网页上载明上述车辆上牌时间为2010年9月,70000公里,过户0次等;还有已售车辆数台、继续高价收车、喜欢联系等内容,所留联系电话均为上述合同中欧某的电话。同年9月17日,一审法院发出《律师调查令》,调查到上述车辆截至2017年7月27日行驶里程数为186236公里。因此吕某起诉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要求支付三倍货款赔偿,欧某妻子共同承担上述款项等。
庭审中还查明,上述车辆还有不止一次过户手续记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事实可证实欧某多次从事二手车买卖,故可确认其系从事二手车买卖的经营者。该案中,欧某交付车的实际里程数为18.6万多公里,且也不止办理过一次过户手续,这与其在“58车检”网站上发出的相关信息内容不符,仪表盘上显示数据也不对,加之欧某在签订协议时并未如实将该车实际信息告诉吕某,致使吕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购买了该车,故欧某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上述买卖关系发生在欧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欧某从事二手车交易,可确认其所得经济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所需,依照相关规定其妻子应共同承担上述债务。故判决支持吕某的上述诉求。
宣判后,欧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吕某在一审、二审中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欧某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故欧某妻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对欧某的这一上诉请求予以支持,欧某的其他上诉请求则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成都中院法官黄小华介绍说,该案中欧某虽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相关证据显示其长期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营活动,职业性、经常性地实施二手车买卖的商业行为,故其应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的范畴。
黄小华说,当前二手车买卖中,经营者修改行驶里程及隐瞒发动机大修这两个方面欺诈消费者情况占绝大多数,而车辆属于高速运输工具,二手车辆机械性能的优劣与此两种情形密切相关,如在二手车出售过程中隐瞒上述真实情况,使得消费者误认或不知,在使用过程中可能置消费者于严重的安全隐患之中。
因此,二手车交易中的经营者更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该案也再次警示相关二手车经营者,在科技、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纸终归是包不住火的,一定要诚信经营,决不可存有侥幸心理,否则就如该案,将付出惨重代价,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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