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付款 守约方请求按日支付违约金获支持
2019-07-19 14:20:43
中国法院网讯 (尹宣姣) 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7年5月21日,原告某机电公司(卖方)与被告黄某(买方)就消防器材及配件的供应,签订了《消防器材供应合同》,就交货地点、产品规格与数量、材料清单及价格等,作了详细约定,同时约定,在卖方供应器材及配件后买方应在30天内付清余款,买方如不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将按每日千分之六计算违约金。
后原告按照约定发货,但被告仅支付原告6万元货款,余款154000元拖欠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了《消防器材供应合同》,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约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原告已向被告按约供应货物,但被告一直未完全履行货款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54000元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被告黄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向机电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原告主张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六即月利率18%,该标准过高,法院酌情调整为月利率1.5%,故被告黄某还应以未付货款本金154000元为基数,月利率1.5%,向原告支付从违约日2017年7月21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2017年5月21日,原告某机电公司(卖方)与被告黄某(买方)就消防器材及配件的供应,签订了《消防器材供应合同》,就交货地点、产品规格与数量、材料清单及价格等,作了详细约定,同时约定,在卖方供应器材及配件后买方应在30天内付清余款,买方如不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将按每日千分之六计算违约金。
后原告按照约定发货,但被告仅支付原告6万元货款,余款154000元拖欠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了《消防器材供应合同》,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约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原告已向被告按约供应货物,但被告一直未完全履行货款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54000元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被告黄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向机电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原告主张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六即月利率18%,该标准过高,法院酌情调整为月利率1.5%,故被告黄某还应以未付货款本金154000元为基数,月利率1.5%,向原告支付从违约日2017年7月21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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