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马海龙等3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年初,被告人马海龙(绰号“老钻”)刑满释放以来,利用亲友、同学等关系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先后纠集被告人杨志军、吴生广、马海洋、马伟、王保力、丁云、尤向龙、马浩、查亮、吴亚龙等人,在灵武市崇兴镇、宁东镇等地多次持续开设赌场,攫取非法利益,逐渐在灵武市形成了一股恶势力。被告人马海龙对其组织成员采取恩威并施的管理手段,采用统一的手势和口号,通过日常管理和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和普遍认同的组织纪律和惯例,并以组织成员集中娱乐、发放工资、派发红包、提供毒品以供吸食等方式对组织成员予以拉拢、控制,最终形成了以被告人马海龙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维护该组织非法权威,该组织在灵武市、宁东镇等地,多次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6月4日,灵武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马海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海龙等29人不服,向银川中院提起上诉。
银川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