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例涉黑案件二审维持原判
2019-08-14 21:18:30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鲁丹阳
 

  8月14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青海省首例涉黑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谢某有、孔某亮等27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此前,以谢某有、孔某亮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后,谢某有、孔某亮等27人不服,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2008年前后,被告人谢某有、孔某亮先后纠集被告人马某荣、刘某元、白某保、魏某顺、马某3和张某君等人,在门源县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形成“恶势力”团伙。

  至2011年,形成以被告人谢某有、孔某亮为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开设赌场、非法采矿、串通投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贷款、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成员在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中,不计后果、手段凶残,为非作恶,造成二人轻伤、五人轻微伤及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该案涉及14项罪名,66起犯罪事实和5起违法事实。

  西宁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谢某有、孔某亮等29名被告人判处二十五年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谢某有和孔某亮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时,扣押在案的23辆汽车及玉手镯、玉把件等物品共10件,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谢某有、孔某亮等24人的违法所得。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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