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未及时报案 储户被判自担责五成
2019-07-24 14:47:45
中国法院网讯 (帅学农 黄聪) 在近两个月的时间内,储户持有的银行卡在境外陆续发生交易44笔,但储户却在收到频繁的短信通知后,未及时挂失及报警,以防止损失扩大,最终被判自行承担存款损失50%。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一金融法庭依法审结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建设银行某支行赔偿原告王某存款损失19305元及利息损失。
王某在建设银行某支行办理了银行卡一张。2015年10月20日至12月4日期间,该卡账户陆续发生境外交易44笔,金额合计38610元。2015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反映上述情况并办理了挂失,12月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在被告处办理银行卡,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由于原告的银行卡发生境外交易时,原告持有该卡并未出境,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存在原告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告利益之情形,故涉案交易应认定为伪卡交易。
被告提供的银行卡被他人以制造伪卡方式,通过了交易终端系统并完成交易,说明被告的交易终端系统存在安全技术缺陷,违反了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银行卡被盗刷期间,案涉交易多达44笔,原告收到频繁的手机短信通知后,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办理挂失并报警,其对损失的扩大存在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对损失金额38610元均无异议,此款由双方各自承担50%,被告应赔偿原告存款损失19305元及相应的利息。遂作出以上判决。
王某在建设银行某支行办理了银行卡一张。2015年10月20日至12月4日期间,该卡账户陆续发生境外交易44笔,金额合计38610元。2015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反映上述情况并办理了挂失,12月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在被告处办理银行卡,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由于原告的银行卡发生境外交易时,原告持有该卡并未出境,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存在原告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告利益之情形,故涉案交易应认定为伪卡交易。
被告提供的银行卡被他人以制造伪卡方式,通过了交易终端系统并完成交易,说明被告的交易终端系统存在安全技术缺陷,违反了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银行卡被盗刷期间,案涉交易多达44笔,原告收到频繁的手机短信通知后,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办理挂失并报警,其对损失的扩大存在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对损失金额38610元均无异议,此款由双方各自承担50%,被告应赔偿原告存款损失19305元及相应的利息。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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