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扬司法民主 保障公民参审权利
2019-07-18 09:52: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韩德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之一,其改革和发展一直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
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实施,完成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从“决定”到法律的转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道路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人民陪审员法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途径。人民陪审员法将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明确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这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审判提供了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秉承了司法的“人民性”,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同时,人民陪审员法放宽了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并以“随机抽选”方式选用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一般不得连任、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数量上限”等规定,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审判的广泛性和公平性,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审判的积极性,密切了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使司法审判与社情民意的沟通互动机制更为健全,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实现新发展。
人民陪审员法积极回应了新时代对司法审判活动的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提出的努力目标和明确要求。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及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要求日益增长,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环节和中国梦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从实体正义的角度看,人民陪审员法选任具有不同社会经历和民间生活经验的群众担任人民陪审员,用其更接近“平均理性人”的多元社会思维与法官的法律思维交相互补,合力抵御非法干扰,确保案件审判公平公正,案件处理合法合情合理。从程序正义的角度看,人民陪审员参审是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有效方式,提高了司法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客观上对法官形成约束,促进法官严格依法办案,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权的有效监督。人民陪审员直接接触、感受、见证司法,参与裁判,保障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引导群众理解支持信任司法审判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对抗,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法始终坚持了遵循司法规律和紧贴现实国情的有效结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在缩小了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的距离,弥合了司法逻辑与生活经验之间的隔阂,从而弥补法律理性的不足,实现审判公平公正。
为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价值,人民陪审员法通过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范围、明确规定审判长的解释和说明责任并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等,确保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判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保证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实效性,有效解决了长期困扰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作用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痼疾。
在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的同时,提高审判效率亦是实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一目标要求的应有之义,在我国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问题的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参审有效弥补基层法院审判力量的不足,同时,结合我国基层法院司法资源的现实状况,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了三人合议庭和七人合议庭,并在七人合议庭中实行事实审和法律审相分离的模式,确保在司法资源能够负荷的情况下大力推行人民陪审员参审。
人民陪审工作事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事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提高司法公信力,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结合贵州法院实际,对人民陪审员法各项制度的实现路径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遵循法律规定,确保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广泛性和实质性
第一,依法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人民陪审员法放宽了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参审中规定了“三次随机选取”,拓宽了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并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关作出重大调整。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作为,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公开选拔,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资格审查、提请任命、宣誓就职等工作,把好人民陪审员入口关,共同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代表性强、素质高的人民陪审员队伍。2018年10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司法厅共同召开了“全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并与省司法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贵州省2018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截至2019年3月,全省基本完成2018年度选任任务,全省现有人民陪审员8220余名。
第二,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广泛参审、均衡参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真正生命力在于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要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就要让广大人民陪审员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案件范围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司法的公众参与,确保人民陪审员广泛参审。自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全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一审案件57111件,一审陪审率达84.98%,同比上升11.55个百分点,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的成效初显。同时,人民法院应结合当地司法实际科学确定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防止出现少数人民陪审员固定参审的情况,坚决杜绝“编外法官”“驻庭陪审”等现象。如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以贵州法院大数据为依托,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在贵州法院办案系统中部署了“人民陪审员系统”,并于2019年5月7日正式启用,对该院现有的158名陪审员进行随机分案,有效避免了人民陪审员参案不均现象。
第三,依法确保人民陪审员实质参审。广大法官要积极转变理念,在陪审案件中应当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的相关规定,强化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指引、提示义务,切实依法履行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以及应当注意问题的解释和说明责任,在七人合议庭审理的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中要正确区分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注意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分职分权,对陪审员进行正确的指引,引导人民陪审员将其“社会经验”和“民间智慧”充分发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时也要注意不得干预人民陪审员作出独立判断和独立发表意见,确保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判中保持相对独立地位,保证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实效性,助力提高案件质量。
二、贴近社情民意,找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的结合点和着力点
第一,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提高类型化案件审判质效中的辅助作用。在审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类型化案件时,为弥补法官在某些专业领域知识的有限性、片面性,人民法院可对人民陪审员重点参与陪审的类型化案件进行梳理,按照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特长进行分类,根据案件类别及人民陪审员擅长的专业领域随机抽取,将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用于解决审判中的疑难问题,为法官审案提供专业技术知识支持,有利于查清事实,划分责任,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实现从注重陪审案件数量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的转变。
针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特点,建立了“环境保护审判专家库”,制定了专家证人、专家陪审员参加诉讼的规定,切实解决环境资源案件取证难、认定难、鉴定难等问题,为全省法院审理环资案件提供智力支持,提升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质效。
第二,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便利群众诉讼中的纽带作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最直接的就是要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解决偏远落后地区群众出行不便、诉讼不便的问题。结合贵州少数民族众多、部分群众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欠缺、山区交通不便等特点,要鼓励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来自群众、贴近群众的天然优势,及时感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准确把握社情民意,为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提供帮助和便利,让群众看得见法律就在身边,让司法更接地气。如荔波县人民法院紧贴当地典型农村山区的司法特点,构建了以人民法庭为中心、巡回审判点为主干、互联网络为支点、人民陪审员为纽带的“微信+人民陪审员立案”便民诉讼网络,群众可通过人民陪审员利用微信等方式联系法庭干警进行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24小时内下发受理诉讼文书,为辖区群众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低成本”的司法服务,让诉讼更加便民,司法更贴近群众。
第三,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调处矛盾纠纷中的亲民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于普通群众,与人民群众之间天然的联系有助于消除当事人对抗、猜疑的情绪,提高调处矛盾纠纷的成功率。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了解当地风土人情、习惯风俗以及群众较为熟悉等优势,鼓励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主动预防、发现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依靠群众的力量解决群众内部矛盾,避免简单纠纷激化矛盾。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实行“五老”人民陪审员制度,从离退休“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模范、老教师”中邀请一批热爱陪审事业,关心未成年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身体健康的老同志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发挥他们通民情、知民意、群众信任的优势,协助法官做好调解工作,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促进案结事了,在提高未成年人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三、加强履职保障,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专业性和积极性
第一,统筹安排,为提升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人民法院要将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置于法院的整体工作中统筹考虑,将人民陪审员初任培训和定期培训纳入法院年度培训计划,一方面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担当精神,另一方面加强对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和陪审技能的培训,提高参与陪审的质量和效率,切实提升人民陪审员履职的专业性。贵州法院现已基本完成对新任人民陪审员的系统培训,部分法院还采取向人民陪审员发放相关业务书籍、法律知识手册,旁听优秀法官、办案能手开庭等多元化学习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形成人民陪审员有序参审、有效参审的良好局面。
第二,协调配合,为落实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形成合力。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各方面统筹推进和通力配合,人民法院在切实负担起主体责任的同时也要争取各方支持,及时依法落实参审补助,为人民陪审员参审提供基础的物质支持,也要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就职的宣传力度,增强人民陪审员履职的精神动力,形成人民群众想参与、敢参与、会参与的良性循环,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旺盛的生命力。贵州法院紧紧依靠地方党委领导,积极主动争取人大、政府的帮助支持,不断增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不再区分有无固定收入,结合当地实际统一参审补助标准并及时发放到位。同时,全省基层法院现已基本完成了新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开就职宣誓仪式,邀请相关部门共同见证这一神圣时刻,并向社会进行大力宣传,有效提升了社会对人民陪审员的认同度,极大增强了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自豪感。
(作者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实施,完成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从“决定”到法律的转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道路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人民陪审员法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途径。人民陪审员法将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明确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这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审判提供了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秉承了司法的“人民性”,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同时,人民陪审员法放宽了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并以“随机抽选”方式选用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一般不得连任、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数量上限”等规定,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审判的广泛性和公平性,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审判的积极性,密切了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使司法审判与社情民意的沟通互动机制更为健全,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实现新发展。
人民陪审员法积极回应了新时代对司法审判活动的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提出的努力目标和明确要求。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及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要求日益增长,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环节和中国梦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从实体正义的角度看,人民陪审员法选任具有不同社会经历和民间生活经验的群众担任人民陪审员,用其更接近“平均理性人”的多元社会思维与法官的法律思维交相互补,合力抵御非法干扰,确保案件审判公平公正,案件处理合法合情合理。从程序正义的角度看,人民陪审员参审是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有效方式,提高了司法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客观上对法官形成约束,促进法官严格依法办案,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权的有效监督。人民陪审员直接接触、感受、见证司法,参与裁判,保障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引导群众理解支持信任司法审判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对抗,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法始终坚持了遵循司法规律和紧贴现实国情的有效结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在缩小了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的距离,弥合了司法逻辑与生活经验之间的隔阂,从而弥补法律理性的不足,实现审判公平公正。
为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价值,人民陪审员法通过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范围、明确规定审判长的解释和说明责任并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等,确保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判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保证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实效性,有效解决了长期困扰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作用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痼疾。
在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的同时,提高审判效率亦是实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一目标要求的应有之义,在我国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问题的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参审有效弥补基层法院审判力量的不足,同时,结合我国基层法院司法资源的现实状况,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了三人合议庭和七人合议庭,并在七人合议庭中实行事实审和法律审相分离的模式,确保在司法资源能够负荷的情况下大力推行人民陪审员参审。
人民陪审工作事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事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提高司法公信力,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结合贵州法院实际,对人民陪审员法各项制度的实现路径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遵循法律规定,确保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广泛性和实质性
第一,依法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人民陪审员法放宽了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参审中规定了“三次随机选取”,拓宽了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并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关作出重大调整。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作为,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公开选拔,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资格审查、提请任命、宣誓就职等工作,把好人民陪审员入口关,共同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代表性强、素质高的人民陪审员队伍。2018年10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司法厅共同召开了“全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并与省司法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贵州省2018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截至2019年3月,全省基本完成2018年度选任任务,全省现有人民陪审员8220余名。
第二,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广泛参审、均衡参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真正生命力在于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要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就要让广大人民陪审员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案件范围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司法的公众参与,确保人民陪审员广泛参审。自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全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一审案件57111件,一审陪审率达84.98%,同比上升11.55个百分点,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的成效初显。同时,人民法院应结合当地司法实际科学确定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防止出现少数人民陪审员固定参审的情况,坚决杜绝“编外法官”“驻庭陪审”等现象。如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以贵州法院大数据为依托,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在贵州法院办案系统中部署了“人民陪审员系统”,并于2019年5月7日正式启用,对该院现有的158名陪审员进行随机分案,有效避免了人民陪审员参案不均现象。
第三,依法确保人民陪审员实质参审。广大法官要积极转变理念,在陪审案件中应当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的相关规定,强化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指引、提示义务,切实依法履行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以及应当注意问题的解释和说明责任,在七人合议庭审理的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中要正确区分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注意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分职分权,对陪审员进行正确的指引,引导人民陪审员将其“社会经验”和“民间智慧”充分发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时也要注意不得干预人民陪审员作出独立判断和独立发表意见,确保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判中保持相对独立地位,保证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实效性,助力提高案件质量。
二、贴近社情民意,找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的结合点和着力点
第一,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提高类型化案件审判质效中的辅助作用。在审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类型化案件时,为弥补法官在某些专业领域知识的有限性、片面性,人民法院可对人民陪审员重点参与陪审的类型化案件进行梳理,按照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特长进行分类,根据案件类别及人民陪审员擅长的专业领域随机抽取,将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用于解决审判中的疑难问题,为法官审案提供专业技术知识支持,有利于查清事实,划分责任,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实现从注重陪审案件数量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的转变。
针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特点,建立了“环境保护审判专家库”,制定了专家证人、专家陪审员参加诉讼的规定,切实解决环境资源案件取证难、认定难、鉴定难等问题,为全省法院审理环资案件提供智力支持,提升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质效。
第二,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便利群众诉讼中的纽带作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最直接的就是要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解决偏远落后地区群众出行不便、诉讼不便的问题。结合贵州少数民族众多、部分群众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欠缺、山区交通不便等特点,要鼓励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来自群众、贴近群众的天然优势,及时感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准确把握社情民意,为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提供帮助和便利,让群众看得见法律就在身边,让司法更接地气。如荔波县人民法院紧贴当地典型农村山区的司法特点,构建了以人民法庭为中心、巡回审判点为主干、互联网络为支点、人民陪审员为纽带的“微信+人民陪审员立案”便民诉讼网络,群众可通过人民陪审员利用微信等方式联系法庭干警进行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24小时内下发受理诉讼文书,为辖区群众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低成本”的司法服务,让诉讼更加便民,司法更贴近群众。
第三,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调处矛盾纠纷中的亲民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于普通群众,与人民群众之间天然的联系有助于消除当事人对抗、猜疑的情绪,提高调处矛盾纠纷的成功率。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了解当地风土人情、习惯风俗以及群众较为熟悉等优势,鼓励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主动预防、发现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依靠群众的力量解决群众内部矛盾,避免简单纠纷激化矛盾。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实行“五老”人民陪审员制度,从离退休“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模范、老教师”中邀请一批热爱陪审事业,关心未成年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身体健康的老同志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发挥他们通民情、知民意、群众信任的优势,协助法官做好调解工作,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促进案结事了,在提高未成年人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三、加强履职保障,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专业性和积极性
第一,统筹安排,为提升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人民法院要将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置于法院的整体工作中统筹考虑,将人民陪审员初任培训和定期培训纳入法院年度培训计划,一方面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担当精神,另一方面加强对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和陪审技能的培训,提高参与陪审的质量和效率,切实提升人民陪审员履职的专业性。贵州法院现已基本完成对新任人民陪审员的系统培训,部分法院还采取向人民陪审员发放相关业务书籍、法律知识手册,旁听优秀法官、办案能手开庭等多元化学习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形成人民陪审员有序参审、有效参审的良好局面。
第二,协调配合,为落实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形成合力。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各方面统筹推进和通力配合,人民法院在切实负担起主体责任的同时也要争取各方支持,及时依法落实参审补助,为人民陪审员参审提供基础的物质支持,也要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就职的宣传力度,增强人民陪审员履职的精神动力,形成人民群众想参与、敢参与、会参与的良性循环,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旺盛的生命力。贵州法院紧紧依靠地方党委领导,积极主动争取人大、政府的帮助支持,不断增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不再区分有无固定收入,结合当地实际统一参审补助标准并及时发放到位。同时,全省基层法院现已基本完成了新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开就职宣誓仪式,邀请相关部门共同见证这一神圣时刻,并向社会进行大力宣传,有效提升了社会对人民陪审员的认同度,极大增强了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自豪感。
(作者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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