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以买车为名借款后拒绝还款 法院:支持还款
2019-07-05 15:07:57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邓建平)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万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万某借款本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家用康复医疗设备销售合作伙伴。2016年5月22日,原告万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王某转账支付10000元,注明借给王某买车用。后原告多次催收该款,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因购车需要资金向原告万某借款10000元,有支付宝转账凭证等为证,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该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家用康复医疗设备销售合作伙伴。2016年5月22日,原告万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王某转账支付10000元,注明借给王某买车用。后原告多次催收该款,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因购车需要资金向原告万某借款10000元,有支付宝转账凭证等为证,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该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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