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追尾碰撞铲土机受损 车主获赔八千余元
2019-07-05 09:55:47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朱某诉被告熊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原告朱某的各项损失26932元的30%由被告熊某赔偿,即8079.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4日凌晨,原告朱某驾驶小型客车沿进阳线由南往北行驶,3时40分左右途经212省道某处时,追尾碰撞同方向由被告熊某驾驶的小型铲土机,导致小型客车受损。交管部门认定原告朱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熊某承担次要责任。2019年1月11日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肇事车的维修费为35665元。被告熊某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2019年4月25日,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肇事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4932元。原、被告协商未果,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车损、鉴定费、误工费38865元的40%,即17426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交管部门认定原告朱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熊某承担次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原告诉称被告的小型铲土机不能上路,而要求本案按照四六化分责任。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故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原告承担70%责任,被告承担30%责任为妥。因被告的小型铲土机未投保,故被告熊某应承担8079.6(26932元*3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4日凌晨,原告朱某驾驶小型客车沿进阳线由南往北行驶,3时40分左右途经212省道某处时,追尾碰撞同方向由被告熊某驾驶的小型铲土机,导致小型客车受损。交管部门认定原告朱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熊某承担次要责任。2019年1月11日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肇事车的维修费为35665元。被告熊某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2019年4月25日,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肇事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4932元。原、被告协商未果,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车损、鉴定费、误工费38865元的40%,即17426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交管部门认定原告朱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熊某承担次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原告诉称被告的小型铲土机不能上路,而要求本案按照四六化分责任。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故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原告承担70%责任,被告承担30%责任为妥。因被告的小型铲土机未投保,故被告熊某应承担8079.6(26932元*3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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