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宰白鸭”:清代民间的顶凶卖命乱象
2019-04-19 15:59: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进华
顶罪代刑现象由来已久。东汉后期,被举荐为贤良方正的刘瑜上书朝廷时提到,当时的地方官府贿赂横行,残民以逞,导致民怨沸腾,化身贼党,官府又兴兵诛讨,在这种情形下,“贫困之民,或有卖其首级以要酬赏,父兄相代残身,妻孥相视分裂。”(《后汉书》卷57)由此以后,顶罪代刑无代无之,而尤以清代为最甚。考察清代民间顶凶卖命的历史,或许可为我们更为清晰地认识此种司法乱象提供一面镜子。
清代司法中的“宰白鸭”现象
清朝嘉庆年间,名吏张问陶任莱州知府,一次,他受省按察使衙门委派,覆审即墨县一命案。在覆问过程中,凶犯王小山对杀人罪状供认不讳,其供词熟练流畅,与原供无丝毫出入,似背诵好了一般。这种情况自然引起了张问陶的注意,再仔细端详王小山,见其年不过二十,手无缚鸡之力,根本不像杀人凶手的样子。张问陶心想其中恐怕有冤情,在他的再三开导之下,王小山终于承认自己是代人受过,真正的杀人凶手是富家公子屈培秋。原来,王小山一家债台高筑,不得已收了屈家二百两银子,约定由王小山为屈培秋“顶缸”,供词全是事先商量好的。张问陶廉得其情,既怜小民之艰辛,复恼富人之奸狡,遂援笔判道:
杀人者死,律有常刑,所以惩凶匿、儆邪辟也。若有钱可以买代,则富家子弟将何所顾忌?皇皇国法,是专为贫民设,而非为富豪设矣。有是情乎?有是理乎?……屈培秋以口角细故用刀杀人,其罪已不可逭。而又不束身司败,以二百金买人一命,蔑视王法,殆无是过。夫使二百金可买一命,则家有百万,可以屠尽全县。以一案而杀二命,其罪更何可恕?须知,前一杀尚出于一时愤懥 ,或非居心杀人;后一杀则纯为恃富杀人,有心杀人。误杀者可免抵,故杀者不可免也。屈培秋应处斩立决,并于行刑前先杖二百。王小山顶凶卖命,依律亦应杖责,姑念出自孝心,为养活父母计,应从宽免责。……(襟霞阁主编《张船山判牍菁华》,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第57—58页)
顶凶卖命让真凶漏网,无辜者受刑,无疑属于冤假错案。然而,与一般冤案不同,此种冤案是真凶和顶凶者双方通谋的结果,因而更难翻案。稍晚于张问陶的陈其元追述其父陈鰲昔年在福建为官时,曾在谳局覆审一桩斗杀案,其案情与王小山案如出一辙。陈鰲在发现顶凶情由后即将案件发回本县重审,可是,重审的结果依然如故,此时,案犯“则断断不肯翻供矣”。(陈其元《庸闲斋笔记》卷3)陈鰲明知有冤而不能为之平反,心灰意冷,遂辞去谳局的差事。后人总结道:“有司明知其冤, 而卒无术以平反之者, 其惨痛更何如耶!”(李岳瑞《春冰室野乘》)
两案的相似绝非偶然,这反映出清代中后期顶凶代死现象的多发,正如陈其元所指出的,“福建人命案,每年不下百数十起,如此类者良亦不少。”(《庸闲斋笔记》卷3)道光二年闰三月,刑部收到广东报送的一批人命案,其中,只是一个潮州府贿买顶凶之案就达三十七件之多。(王先谦《东华续录·道光五》)道光年间在潮州为官的郭光启也记录到:“潮俗,杀人真犯辄匿不出,而被诬者又恇怯不自申理,率买无业愚民,送官顶替,贪利者罹法网焉,名曰‘宰白鸭’,是可悯也。”(《清诗纪事》道光朝卷)由于此类现象生活中并不鲜见,当时民众恬不为怪,将其称为“宰白鸭”。“宰白鸭”之风,多见于福建、广东两省,其中尤以福建的漳州和泉州为最盛。“福建漳、泉二府,顶凶之案极多,富户杀人,出多金给贫者,代之抵死,虽有廉明之官,率受其蔽,所谓‘宰白鸭’也。”(《庸闲斋笔记》卷3)
在“宰白鸭”案件中,杀人正凶贿买孤孑无依的愚民送官顶冒,顶凶者所得身价谓之“香灯钱”,“以死后旁人为之继嗣接续香火也。”(黄安涛《诗娱室诗集》卷18)在世俗的眼光中,“宰白鸭”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而在当时有良知的观察者眼中,顶凶代死何其晦暗也!顶凶的“白鸭”何其愚戇可怜也!郭光启曾作有《宰白鸭》诗一首,描绘“白鸭”的悲惨命运,控诉社会的不公,诗曰:
白刃如霜初出匣,市上争看宰白鸭。
宰白鸭,鸭何辜?青天在前不敢呼。
得钱卖命代人死,妄冀剖腹可藏珠。
珠可藏,腹安在?张姓冠将李姓戴。
法场白日应昼晦,冤魂化作大鸟归。
纵有香灯恐不爱。
君不见汉朝杨宝救黄雀,后嗣三公传奕代。
寄语当世理刑官,爰书反覆须至再。
宰白鸭,休愦愦。
“宰白鸭”多见于闽、粤两省,或许与当地的械斗之风有直接关系。赵翼在《簷曝杂记》中写到:“闽中漳、泉风俗多好名尚气……民多聚族而居。两姓或以事相争,往往纠众械斗,必毙数命……未斗之前,各族先议定数人抵命,抵者之妻子给公产以赡之。故往往非凶手而甘自认,虽刑讯无异词。凡械斗案,顶凶率十居八、九也,其气习如此。”清后期的周寿昌也在《思益堂日札》中写到:“今时广东、福建顶凶之弊,惟械斗案最多,恶习相沿,殊不易破。”
王树汶案:顶凶代罪的典型
有清一代影响最大的顶凶案首推光绪七年(1881年)的河南王树汶案。王树汶,邓州人,在南阳镇平县胥吏胡体安家打杂服役。而这个胡体安,表面上是光鲜正派的“公家人”,暗地里却干着打家劫舍的勾当。后来,被事主揭发到官府,眼见形势不妙,胡体安遂买通了镇平的吏卒,拿家僮王树汶来顶包。王树汶一开始拒绝配合,可是架不住吏卒的酷刑,又被告知定案后一定不会被判死刑,只得应承下来。县令马翥糊涂颟顸,加之邀功的心情,只当真的抓住巨盗,于是草草定案。被判了死刑的王树汶自然不甘心,于是临刑喊冤,说出为人顶凶的真相。
河南巡抚涂宗瀛下令停刑,派人覆讯该案,可是始终不得要领。在覆讯中,王树汶提出他的父亲名叫王季福,在邓州务农。于是,涂宗瀛指令邓州知府朱光第拘传王季福到案。在这个节骨眼上,涂宗瀛升调两湖总督,河道总督李鹤年继任河南巡抚。与新巡抚关系密切的开归陈许道道员任恺(官职比朱光第高一级,但非朱的顶头上司)正是曾负责王树汶案二审的原南阳知府,为了掩饰错案,修书阻止朱光第拘传王季福,朱不为所动。王季福到案后,当堂对质,他果然与王树汶是父子关系。王树汶并非胡体安,此时已是路人皆知,无法掩饰。然而,巡抚李鹤年有意袒护任恺,指使办案人员将王树汶定了个强盗从犯。按大清律,强盗不分首从,只要是得了财物,皆斩。这样一来,原一审、二审的各级官员都可以免予承担责任。京中河南籍的科道官员风闻后,纷纷上章揭发弹劾。朝廷任命河道总督梅启照为钦差大臣,重新覆查王树汶一案。梅启照虽为一代名臣,然已近暮年,行将致仕,又部下多为李鹤年旧属,因此,经过一番“覆审”,“竟以树汶为盗从, 当立斩, 狱遂成。”
消息传出,舆论大哗。朝廷为厌服众心,指令刑部提审该案。时任刑部尚书潘祖荫高度重视,指派其得力干将、刑部郎中兼秋审处总办赵舒翘主审此案。赵舒翘不负众望,经过数月的调查取证和反复研鞫,终于将冤案的黑幕层层剥去,并代表刑部拟出要向皇帝提交的奏稿。据说,在此过程中,李鹤年的部属曾入都向潘祖荫关说,潘几乎为之动摇,要将赵舒翘的奏稿毁去。赵舒翘坚持不可,对潘说:“舒翘一日不去秋审,此案一日不可动也。”(《春冰室野乘》)最后,潘祖荫和继任刑部尚书张之万采纳了赵舒翘的意见,并以此上奏朝廷。最终,皇帝下旨,王树汶无罪释放,之前审理该案失误的各级官员包括李鹤年、梅启照这样的封疆大吏,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主审该案的赵舒翘成为旋乾转坤的人物,由此吏声大振。值得欣慰的是,一桩冤案由此得以昭雪,正义终于姗姗而至。
顶凶卖命的原因
顶凶卖命在清代为何多发,以致成为命案的常态?仔细想来,恐怕其间既有技术的原因,也有制度的原因,更有社会的原因,而制度原因和社会原因尤其值得关注。
其一,“重供不重证”的证据制度是顶凶卖命现象的制度诱因。有清一代,“罪从供定,犯供最关紧要”(汪辉祖《佐治药言》)因为清律中规定,除了罪犯在逃,可以“众证明白,即同狱成”,在一般情况下,“内外问刑衙门审办案件……鞫狱官详别讯问,务得输服供词”。(《大清律例·名例》)又规定:“凡狱囚,徒流死罪,各唤本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罪名,仍责取囚服辩文状。如不服者,听其自行辩理。”(《大清律例·断狱》)制度既然如此,于是实践中承审官员心中只有口供,“一经认实,即为了事,究竟所供者是否可信,不暇问亦不愿问也。”尤有甚者,“明知其为‘白鸭’,而亦就供论供,不复穷诘。”(《张船山判牍菁华》,第59页)客观地讲,“罪从供定”的证据制度有其历史的合理性,然而其缺陷和不足之处也是非常明显的。司法实践中,主事者如果不能以职业良知纠正制度之偏,极易酿成冤假错案,可见制度对人的巨大作用。进入民国后,“重供不重证”的证据制度一变而为“重证不重供”,民间的“宰白鸭”现象才渐渐减少。
其二,贫富不均的现实是顶凶卖命现象层出不穷的社会土壤。“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是杜甫笔下唐代贫富悬殊的冷峻写照,也是中国古代历朝历代的普遍现象,清朝自然也不例外。清朝的特殊性在于,社会下行的压力与巨大的人口因素叠加,使得贫富不均的问题更加突出。据文献记载,乾隆末年,中国人口已接近三亿,而到道光中叶,人口更是突破了四亿。在经济凋敝、人口爆炸的大背景下,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无业游民,人命贱如草芥。然而,土地兼并的进程如脱缰的野马,社会财富高度集中,贫者愈贫,富者愈富。乾隆皇帝的宠臣和珅占有土地达八十多万亩,和珅的两个家人也各有田六万多亩。乾隆十三年,湖南巡抚杨锡绂说:“近日田之归于富户者,大约十之五六,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之户。”(《陈明米贵之由疏》,《皇朝经世文编》卷39)道、咸之后,依靠军功起家的湘军、淮军将领们也化身为各地的大地主。湖南湘乡曾国荃拥有耕地六千亩,安徽合肥李家占据的土地竟然达六十万亩之多,河南项城的袁甲三占有的耕地也有四千亩到五千亩。《红楼梦》借刘姥姥之口道出了当时的冷峻世情:“这样螃蟹……再搭上酒菜,一共倒有二十多两银子。阿弥陀佛!这一顿的钱够我们庄稼人过一年了。”(《红楼梦》第三十九回)正是这种贫富悬殊的残酷现实使得富人和贫民之间的买命“交易”成为可能。“唯其贫富不均,所以富者可恃富以杀人,贫者束手以待人杀。”(《张船山判牍菁华》,第59页)若这一社会土壤不彻底改良,顶凶卖命现象就不可能完全消失。
结语
顶凶卖命只是清代司法乱象之一面,回首这段历史,不仅使我们有儆于旧中国的黑暗和腐朽,更会唤起我们内心深处对司法工作的敬畏。正如纪晓岚的父亲纪容舒所言:“甚哉治狱之难也,而命案尤难。有顶凶者,甘为人代死……讼情万变,何所不有!司刑者可据理率断哉?”(《阅微草堂笔记》卷5)光绪年间的陈惟彦也曾郑重提醒道:“余历任府州县,所讯顶凶案频有之……余为此惧,故不愿久任地方,特书之以戒子弟,切勿轻任法官,万一任之,断不可掉以轻心也。”(《宦游偶记》卷上)
(作者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清代司法中的“宰白鸭”现象
清朝嘉庆年间,名吏张问陶任莱州知府,一次,他受省按察使衙门委派,覆审即墨县一命案。在覆问过程中,凶犯王小山对杀人罪状供认不讳,其供词熟练流畅,与原供无丝毫出入,似背诵好了一般。这种情况自然引起了张问陶的注意,再仔细端详王小山,见其年不过二十,手无缚鸡之力,根本不像杀人凶手的样子。张问陶心想其中恐怕有冤情,在他的再三开导之下,王小山终于承认自己是代人受过,真正的杀人凶手是富家公子屈培秋。原来,王小山一家债台高筑,不得已收了屈家二百两银子,约定由王小山为屈培秋“顶缸”,供词全是事先商量好的。张问陶廉得其情,既怜小民之艰辛,复恼富人之奸狡,遂援笔判道:
杀人者死,律有常刑,所以惩凶匿、儆邪辟也。若有钱可以买代,则富家子弟将何所顾忌?皇皇国法,是专为贫民设,而非为富豪设矣。有是情乎?有是理乎?……屈培秋以口角细故用刀杀人,其罪已不可逭。而又不束身司败,以二百金买人一命,蔑视王法,殆无是过。夫使二百金可买一命,则家有百万,可以屠尽全县。以一案而杀二命,其罪更何可恕?须知,前一杀尚出于一时愤懥 ,或非居心杀人;后一杀则纯为恃富杀人,有心杀人。误杀者可免抵,故杀者不可免也。屈培秋应处斩立决,并于行刑前先杖二百。王小山顶凶卖命,依律亦应杖责,姑念出自孝心,为养活父母计,应从宽免责。……(襟霞阁主编《张船山判牍菁华》,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第57—58页)
顶凶卖命让真凶漏网,无辜者受刑,无疑属于冤假错案。然而,与一般冤案不同,此种冤案是真凶和顶凶者双方通谋的结果,因而更难翻案。稍晚于张问陶的陈其元追述其父陈鰲昔年在福建为官时,曾在谳局覆审一桩斗杀案,其案情与王小山案如出一辙。陈鰲在发现顶凶情由后即将案件发回本县重审,可是,重审的结果依然如故,此时,案犯“则断断不肯翻供矣”。(陈其元《庸闲斋笔记》卷3)陈鰲明知有冤而不能为之平反,心灰意冷,遂辞去谳局的差事。后人总结道:“有司明知其冤, 而卒无术以平反之者, 其惨痛更何如耶!”(李岳瑞《春冰室野乘》)
两案的相似绝非偶然,这反映出清代中后期顶凶代死现象的多发,正如陈其元所指出的,“福建人命案,每年不下百数十起,如此类者良亦不少。”(《庸闲斋笔记》卷3)道光二年闰三月,刑部收到广东报送的一批人命案,其中,只是一个潮州府贿买顶凶之案就达三十七件之多。(王先谦《东华续录·道光五》)道光年间在潮州为官的郭光启也记录到:“潮俗,杀人真犯辄匿不出,而被诬者又恇怯不自申理,率买无业愚民,送官顶替,贪利者罹法网焉,名曰‘宰白鸭’,是可悯也。”(《清诗纪事》道光朝卷)由于此类现象生活中并不鲜见,当时民众恬不为怪,将其称为“宰白鸭”。“宰白鸭”之风,多见于福建、广东两省,其中尤以福建的漳州和泉州为最盛。“福建漳、泉二府,顶凶之案极多,富户杀人,出多金给贫者,代之抵死,虽有廉明之官,率受其蔽,所谓‘宰白鸭’也。”(《庸闲斋笔记》卷3)
在“宰白鸭”案件中,杀人正凶贿买孤孑无依的愚民送官顶冒,顶凶者所得身价谓之“香灯钱”,“以死后旁人为之继嗣接续香火也。”(黄安涛《诗娱室诗集》卷18)在世俗的眼光中,“宰白鸭”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而在当时有良知的观察者眼中,顶凶代死何其晦暗也!顶凶的“白鸭”何其愚戇可怜也!郭光启曾作有《宰白鸭》诗一首,描绘“白鸭”的悲惨命运,控诉社会的不公,诗曰:
白刃如霜初出匣,市上争看宰白鸭。
宰白鸭,鸭何辜?青天在前不敢呼。
得钱卖命代人死,妄冀剖腹可藏珠。
珠可藏,腹安在?张姓冠将李姓戴。
法场白日应昼晦,冤魂化作大鸟归。
纵有香灯恐不爱。
君不见汉朝杨宝救黄雀,后嗣三公传奕代。
寄语当世理刑官,爰书反覆须至再。
宰白鸭,休愦愦。
“宰白鸭”多见于闽、粤两省,或许与当地的械斗之风有直接关系。赵翼在《簷曝杂记》中写到:“闽中漳、泉风俗多好名尚气……民多聚族而居。两姓或以事相争,往往纠众械斗,必毙数命……未斗之前,各族先议定数人抵命,抵者之妻子给公产以赡之。故往往非凶手而甘自认,虽刑讯无异词。凡械斗案,顶凶率十居八、九也,其气习如此。”清后期的周寿昌也在《思益堂日札》中写到:“今时广东、福建顶凶之弊,惟械斗案最多,恶习相沿,殊不易破。”
王树汶案:顶凶代罪的典型
有清一代影响最大的顶凶案首推光绪七年(1881年)的河南王树汶案。王树汶,邓州人,在南阳镇平县胥吏胡体安家打杂服役。而这个胡体安,表面上是光鲜正派的“公家人”,暗地里却干着打家劫舍的勾当。后来,被事主揭发到官府,眼见形势不妙,胡体安遂买通了镇平的吏卒,拿家僮王树汶来顶包。王树汶一开始拒绝配合,可是架不住吏卒的酷刑,又被告知定案后一定不会被判死刑,只得应承下来。县令马翥糊涂颟顸,加之邀功的心情,只当真的抓住巨盗,于是草草定案。被判了死刑的王树汶自然不甘心,于是临刑喊冤,说出为人顶凶的真相。
河南巡抚涂宗瀛下令停刑,派人覆讯该案,可是始终不得要领。在覆讯中,王树汶提出他的父亲名叫王季福,在邓州务农。于是,涂宗瀛指令邓州知府朱光第拘传王季福到案。在这个节骨眼上,涂宗瀛升调两湖总督,河道总督李鹤年继任河南巡抚。与新巡抚关系密切的开归陈许道道员任恺(官职比朱光第高一级,但非朱的顶头上司)正是曾负责王树汶案二审的原南阳知府,为了掩饰错案,修书阻止朱光第拘传王季福,朱不为所动。王季福到案后,当堂对质,他果然与王树汶是父子关系。王树汶并非胡体安,此时已是路人皆知,无法掩饰。然而,巡抚李鹤年有意袒护任恺,指使办案人员将王树汶定了个强盗从犯。按大清律,强盗不分首从,只要是得了财物,皆斩。这样一来,原一审、二审的各级官员都可以免予承担责任。京中河南籍的科道官员风闻后,纷纷上章揭发弹劾。朝廷任命河道总督梅启照为钦差大臣,重新覆查王树汶一案。梅启照虽为一代名臣,然已近暮年,行将致仕,又部下多为李鹤年旧属,因此,经过一番“覆审”,“竟以树汶为盗从, 当立斩, 狱遂成。”
消息传出,舆论大哗。朝廷为厌服众心,指令刑部提审该案。时任刑部尚书潘祖荫高度重视,指派其得力干将、刑部郎中兼秋审处总办赵舒翘主审此案。赵舒翘不负众望,经过数月的调查取证和反复研鞫,终于将冤案的黑幕层层剥去,并代表刑部拟出要向皇帝提交的奏稿。据说,在此过程中,李鹤年的部属曾入都向潘祖荫关说,潘几乎为之动摇,要将赵舒翘的奏稿毁去。赵舒翘坚持不可,对潘说:“舒翘一日不去秋审,此案一日不可动也。”(《春冰室野乘》)最后,潘祖荫和继任刑部尚书张之万采纳了赵舒翘的意见,并以此上奏朝廷。最终,皇帝下旨,王树汶无罪释放,之前审理该案失误的各级官员包括李鹤年、梅启照这样的封疆大吏,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主审该案的赵舒翘成为旋乾转坤的人物,由此吏声大振。值得欣慰的是,一桩冤案由此得以昭雪,正义终于姗姗而至。
顶凶卖命的原因
顶凶卖命在清代为何多发,以致成为命案的常态?仔细想来,恐怕其间既有技术的原因,也有制度的原因,更有社会的原因,而制度原因和社会原因尤其值得关注。
其一,“重供不重证”的证据制度是顶凶卖命现象的制度诱因。有清一代,“罪从供定,犯供最关紧要”(汪辉祖《佐治药言》)因为清律中规定,除了罪犯在逃,可以“众证明白,即同狱成”,在一般情况下,“内外问刑衙门审办案件……鞫狱官详别讯问,务得输服供词”。(《大清律例·名例》)又规定:“凡狱囚,徒流死罪,各唤本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罪名,仍责取囚服辩文状。如不服者,听其自行辩理。”(《大清律例·断狱》)制度既然如此,于是实践中承审官员心中只有口供,“一经认实,即为了事,究竟所供者是否可信,不暇问亦不愿问也。”尤有甚者,“明知其为‘白鸭’,而亦就供论供,不复穷诘。”(《张船山判牍菁华》,第59页)客观地讲,“罪从供定”的证据制度有其历史的合理性,然而其缺陷和不足之处也是非常明显的。司法实践中,主事者如果不能以职业良知纠正制度之偏,极易酿成冤假错案,可见制度对人的巨大作用。进入民国后,“重供不重证”的证据制度一变而为“重证不重供”,民间的“宰白鸭”现象才渐渐减少。
其二,贫富不均的现实是顶凶卖命现象层出不穷的社会土壤。“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是杜甫笔下唐代贫富悬殊的冷峻写照,也是中国古代历朝历代的普遍现象,清朝自然也不例外。清朝的特殊性在于,社会下行的压力与巨大的人口因素叠加,使得贫富不均的问题更加突出。据文献记载,乾隆末年,中国人口已接近三亿,而到道光中叶,人口更是突破了四亿。在经济凋敝、人口爆炸的大背景下,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无业游民,人命贱如草芥。然而,土地兼并的进程如脱缰的野马,社会财富高度集中,贫者愈贫,富者愈富。乾隆皇帝的宠臣和珅占有土地达八十多万亩,和珅的两个家人也各有田六万多亩。乾隆十三年,湖南巡抚杨锡绂说:“近日田之归于富户者,大约十之五六,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之户。”(《陈明米贵之由疏》,《皇朝经世文编》卷39)道、咸之后,依靠军功起家的湘军、淮军将领们也化身为各地的大地主。湖南湘乡曾国荃拥有耕地六千亩,安徽合肥李家占据的土地竟然达六十万亩之多,河南项城的袁甲三占有的耕地也有四千亩到五千亩。《红楼梦》借刘姥姥之口道出了当时的冷峻世情:“这样螃蟹……再搭上酒菜,一共倒有二十多两银子。阿弥陀佛!这一顿的钱够我们庄稼人过一年了。”(《红楼梦》第三十九回)正是这种贫富悬殊的残酷现实使得富人和贫民之间的买命“交易”成为可能。“唯其贫富不均,所以富者可恃富以杀人,贫者束手以待人杀。”(《张船山判牍菁华》,第59页)若这一社会土壤不彻底改良,顶凶卖命现象就不可能完全消失。
结语
顶凶卖命只是清代司法乱象之一面,回首这段历史,不仅使我们有儆于旧中国的黑暗和腐朽,更会唤起我们内心深处对司法工作的敬畏。正如纪晓岚的父亲纪容舒所言:“甚哉治狱之难也,而命案尤难。有顶凶者,甘为人代死……讼情万变,何所不有!司刑者可据理率断哉?”(《阅微草堂笔记》卷5)光绪年间的陈惟彦也曾郑重提醒道:“余历任府州县,所讯顶凶案频有之……余为此惧,故不愿久任地方,特书之以戒子弟,切勿轻任法官,万一任之,断不可掉以轻心也。”(《宦游偶记》卷上)
(作者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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