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配套制度 提高家暴审判水平
2019-04-11 10:09: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爱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1月1日颁布实施,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不仅在框架内容上对家庭暴力范围界定、预防及处置机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程序及所涉法律责任作了细化完善的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上进行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首办负责制和强制报案义务等崭新尝试。近年来,济南法院推进细化家暴审判方面的制度,积极探索人身安全保护令在适用范围、审理程序等方面的具体操作方法,2016年制定《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细则》,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受理管辖、审查裁定、送达执行、撤回、复议听证等方面对此项制度作出细化规定。
一、在政治维度上看,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遵循上位法原则和精神,立足山东省反家庭暴力工作实际,对于防治家庭暴力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我们应深刻把握、认真领会这部法规出台的时代背景和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条例》的正确实施打下坚实思想基础。
1.《条例》是贯彻党对家庭建设要求的具体体现。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历经多年变迁,已初步形成了全国性立法与地方性立法有效互动的基本格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国家保护公民在家庭中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的职责所在,已成为社会共识。在借鉴世界其他国家法律救济制度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项核心制度,《条例》又从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撤回申请、送达方式、执行措施等方面对该制度予以细化。作为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最大亮点,从各地实施效果看,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有力震慑施暴者,有效保护受害人安全及在家庭中的基本人权,切实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条例》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法治实践。家庭暴力是家庭冲突的一种极端方式,是破坏社会和谐家庭和睦的沉疴痼疾。长久以来,家庭被视作社会最基本单元,其不可替代的社会化功能与情感化功能构成了自身的私密性与自主性,大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行为是家庭内部的私事,首先应在家庭内部解决,但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并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3.《条例》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法者,治之端也。”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就是最大最重要的规矩。
二、在法治维度上看,要正确发挥《条例》的引领作用
1.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家庭暴力涉及婚姻、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家庭伦理问题,家暴受害人多数选择息事宁人,不愿主动求助,因此,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应力求针对性和实效性。丰富宣传教育形式,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微博微信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反家暴相关知识,引导广大群众倡树文明家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和谐健康的社会风气。
2.加强协调联动力度。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也需要多机构、多部门的配合。反家庭暴力工作涉及法院、公安、民政等10多个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群团组织,其防治措施是综合性的,这需要多部门、跨专业合作才能取得预期效果,诸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庇护救助、对发生过家庭暴力家庭的跟踪关注、涉家暴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对接等等,但实践中,有关职能部门还存在信息不共享、交流不畅通、协作不充分等突出问题,尚需进一步完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条例》创设了家庭暴力案件首办负责制,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时,对于涉及多个单位职责范围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反映、求助或投诉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
3.细化充实配套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反家庭暴力工作,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目前已有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是把实践证明为正确的经验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而对于立法难以穷尽或不宜规定过细的方面,则需要在实践中先行先试以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如关于家庭暴力立案标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反家庭暴力庇护场所规范化建设、家庭暴力案件信息数据的统计标准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各职能部门可在所涉职责范围内制定出台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进一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落实。
三、在实践维度上看,要严格执行《条例》的核心要义
《条例》是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全省反家庭暴力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的系统总结和升华,是新时代全省反家庭暴力工作向前发展的遵循和依据。
1.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学习研讨。《条例》中规定的强制报案义务、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既是该法规的亮点,也是该法规落实的重点和难点。能不能将这些法律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主要依靠审判机关,为此,我们应深入研习《条例》内容,了解家庭暴力特点和发展规律,及时更新反家庭暴力审判理念,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努力实现案件审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努力提高家庭暴力案件审判水平。家庭暴力案件,涉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性质判断,公权干预与私权自治的界限把握,被害人个人利益、家庭群体利益以及国家利益的平衡,政策性强,处理难度大。家庭暴力具有私密性特点,案件取证难、举证难、执行难现象比较普遍,受暴事实缺少旁证,受害人缺乏证据保存意识,在立案或诉讼阶段往往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实践中,法官应注重掌握法庭调查技巧和证据采信标准,探索完善家庭暴力案件举证规则,可适当放宽举证要求,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可根据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事后反应等对证据和事实进行综合评判。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资格制度的保护功能,加强与公安机关、村(居)委会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大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力度,形成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发出、有效执行工作合力。
3.充分发挥调查研究服务决策的功能。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条例》的实施不可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所有问题,需要我们在审判过程中注重调查研究和分析总结,及时发现法律适用突出问题,主动与立法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司法实践为立法完善提供参考。充分利用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对涉家庭暴力的海量数据进行深入挖掘,将司法统计与调查研究紧密结合,开展对家庭暴力趋势特点的分析研判,切实发挥调查研究服务领导决策的职能作用。健全以案释法工作制度,注重收集家庭暴力典型案例,适时编纂和发布一批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促进审判权规范统一行使,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坚持落实“三同步”原则,对涉及家庭暴力的重大案件表明司法态度,旗帜鲜明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积极主动引导社会舆论,扩大案件警示效果,彰显司法裁判的主流价值取向。
(作者系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一、在政治维度上看,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遵循上位法原则和精神,立足山东省反家庭暴力工作实际,对于防治家庭暴力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我们应深刻把握、认真领会这部法规出台的时代背景和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条例》的正确实施打下坚实思想基础。
1.《条例》是贯彻党对家庭建设要求的具体体现。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历经多年变迁,已初步形成了全国性立法与地方性立法有效互动的基本格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国家保护公民在家庭中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的职责所在,已成为社会共识。在借鉴世界其他国家法律救济制度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项核心制度,《条例》又从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撤回申请、送达方式、执行措施等方面对该制度予以细化。作为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最大亮点,从各地实施效果看,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有力震慑施暴者,有效保护受害人安全及在家庭中的基本人权,切实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条例》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法治实践。家庭暴力是家庭冲突的一种极端方式,是破坏社会和谐家庭和睦的沉疴痼疾。长久以来,家庭被视作社会最基本单元,其不可替代的社会化功能与情感化功能构成了自身的私密性与自主性,大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行为是家庭内部的私事,首先应在家庭内部解决,但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并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3.《条例》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法者,治之端也。”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就是最大最重要的规矩。
二、在法治维度上看,要正确发挥《条例》的引领作用
1.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家庭暴力涉及婚姻、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家庭伦理问题,家暴受害人多数选择息事宁人,不愿主动求助,因此,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应力求针对性和实效性。丰富宣传教育形式,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微博微信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反家暴相关知识,引导广大群众倡树文明家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和谐健康的社会风气。
2.加强协调联动力度。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也需要多机构、多部门的配合。反家庭暴力工作涉及法院、公安、民政等10多个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群团组织,其防治措施是综合性的,这需要多部门、跨专业合作才能取得预期效果,诸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庇护救助、对发生过家庭暴力家庭的跟踪关注、涉家暴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对接等等,但实践中,有关职能部门还存在信息不共享、交流不畅通、协作不充分等突出问题,尚需进一步完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条例》创设了家庭暴力案件首办负责制,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时,对于涉及多个单位职责范围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反映、求助或投诉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
3.细化充实配套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反家庭暴力工作,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目前已有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是把实践证明为正确的经验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而对于立法难以穷尽或不宜规定过细的方面,则需要在实践中先行先试以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如关于家庭暴力立案标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反家庭暴力庇护场所规范化建设、家庭暴力案件信息数据的统计标准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各职能部门可在所涉职责范围内制定出台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进一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落实。
三、在实践维度上看,要严格执行《条例》的核心要义
《条例》是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全省反家庭暴力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的系统总结和升华,是新时代全省反家庭暴力工作向前发展的遵循和依据。
1.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学习研讨。《条例》中规定的强制报案义务、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既是该法规的亮点,也是该法规落实的重点和难点。能不能将这些法律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主要依靠审判机关,为此,我们应深入研习《条例》内容,了解家庭暴力特点和发展规律,及时更新反家庭暴力审判理念,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努力实现案件审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努力提高家庭暴力案件审判水平。家庭暴力案件,涉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性质判断,公权干预与私权自治的界限把握,被害人个人利益、家庭群体利益以及国家利益的平衡,政策性强,处理难度大。家庭暴力具有私密性特点,案件取证难、举证难、执行难现象比较普遍,受暴事实缺少旁证,受害人缺乏证据保存意识,在立案或诉讼阶段往往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实践中,法官应注重掌握法庭调查技巧和证据采信标准,探索完善家庭暴力案件举证规则,可适当放宽举证要求,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可根据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事后反应等对证据和事实进行综合评判。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资格制度的保护功能,加强与公安机关、村(居)委会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大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力度,形成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发出、有效执行工作合力。
3.充分发挥调查研究服务决策的功能。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条例》的实施不可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所有问题,需要我们在审判过程中注重调查研究和分析总结,及时发现法律适用突出问题,主动与立法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司法实践为立法完善提供参考。充分利用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对涉家庭暴力的海量数据进行深入挖掘,将司法统计与调查研究紧密结合,开展对家庭暴力趋势特点的分析研判,切实发挥调查研究服务领导决策的职能作用。健全以案释法工作制度,注重收集家庭暴力典型案例,适时编纂和发布一批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促进审判权规范统一行使,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坚持落实“三同步”原则,对涉及家庭暴力的重大案件表明司法态度,旗帜鲜明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积极主动引导社会舆论,扩大案件警示效果,彰显司法裁判的主流价值取向。
(作者系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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