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中院出台意见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明确环境资源司法保护9项工作 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48条规范
2019-03-30 14:09: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琼 刘畅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和《关于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进一步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的“四个一”,守护好祖国北疆这道亮丽风景线。
作为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兴安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工作意见结合兴安盟实际,对全面推行恢复性司法、替代性修复,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和司法建议力度,加强环资审判队伍建设等九项重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实施意见贯彻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的精神,48条操作规范依托环资审判实际,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执行等四个方面,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诉讼主体、受案范围、立案受理、责任分配、证据的审查认定等方面的内容,有针对性和指导性地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了兴安盟法院环资案件损害赔偿工作尺度。
近年来,作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环资审判试点法院,兴安盟中院逐步搭建起生态司法兴安模式,加强审判团队和审判机制建设,建立并完善环资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在打造“青山+”环资司法替代修复之路上,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建成千亩司法生态修复基地,以林木补植、营造栖息地等方式,把基地打造成法治教育示范景观园,实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不可逆行为的替代性修复或植被的异地修复。今年春天,首批35万元替代修复资金已播种成万株林木。同时,兴安盟中院聘任15名林业专家,出台《环境资源案件专家辅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并筹建环境资源审判专家智库,为环资审判提供专业支撑。研发启用兴安盟环境资源审判APP,撰写环资审判绿皮书,便于两级法院法官沟通交流、分享经验。
小康全不全面,生态环境质量是关键。兴安盟中院的一系列举措,就是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统筹推进两级法院环资司法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为地方生态环境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为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兴安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工作意见结合兴安盟实际,对全面推行恢复性司法、替代性修复,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和司法建议力度,加强环资审判队伍建设等九项重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实施意见贯彻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的精神,48条操作规范依托环资审判实际,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执行等四个方面,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诉讼主体、受案范围、立案受理、责任分配、证据的审查认定等方面的内容,有针对性和指导性地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了兴安盟法院环资案件损害赔偿工作尺度。
近年来,作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环资审判试点法院,兴安盟中院逐步搭建起生态司法兴安模式,加强审判团队和审判机制建设,建立并完善环资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在打造“青山+”环资司法替代修复之路上,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建成千亩司法生态修复基地,以林木补植、营造栖息地等方式,把基地打造成法治教育示范景观园,实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不可逆行为的替代性修复或植被的异地修复。今年春天,首批35万元替代修复资金已播种成万株林木。同时,兴安盟中院聘任15名林业专家,出台《环境资源案件专家辅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并筹建环境资源审判专家智库,为环资审判提供专业支撑。研发启用兴安盟环境资源审判APP,撰写环资审判绿皮书,便于两级法院法官沟通交流、分享经验。
小康全不全面,生态环境质量是关键。兴安盟中院的一系列举措,就是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统筹推进两级法院环资司法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为地方生态环境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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