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绿水青山”的法治基石
2019-01-31 14:13: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范少罡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生态文明改革和建设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革命性变革。实现这样的根本性变革,必须依靠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一、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法先行

  早在2003年8月8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就批判了“只要金山银山,不管绿水青山”的做法。2006年3月23日,习近平进一步系统论述了金山银山和绿水青山的对立统一关系。党的十八大更是把“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独立的部分进行系统论述,接着生态文明相继写入党章、十九大报告、宪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开展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创新,进行顶层设计,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新发展,也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发展、创新。

  过去,我国以198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核心,各层级、各领域的环境立法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环境法律体系,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经过近三十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积累下来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显现,进入高发频发阶段。这些突出环境问题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影响和损害,社会反映强烈。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制体系已不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要求。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修订了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与此同时,我国加大了环境保护单行法的修改力度。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一系列有关生态文明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或修改,不断完善我国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开启了我国生态文明的新征程。

  二、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执法必严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健全再完善的法律,如果不执行也只是墙上画虎,成为摆设,成为一纸空文。习近平指出:“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

  过去环境执法中,“九部委联手治理”“八部委出台文件”往往屡见不鲜。以污水防治为例:地下水归国土部、河流湖泊水归环保部、排污口设置由水利部管、农业面源污染归农业部治理,海里的水则由海洋局负责……。为了改变职责划分不科学所带来的“政出多门”的弊端,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环境执法职能统一整合进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理顺了执法主体。今后应着力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生态环境保护执法。

  制定实施最严格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污染破坏环境的任何企业或个人,处以巨额环境损害赔偿罚款,让违法者付出沉痛代价。同时明确追究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审批部门审批不严的责任,对干扰、限制环境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环境管理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严厉追究。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健全部门联动执法、企业自我监督、边界联动监管、信息共享公开和网格化执法等环境执法体制,协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

  三、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能动司法

  由于环境问题具有长期性、复杂性、专业性、群体性、尖锐性等特点,其司法难度较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切实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创新体制机制,完善裁判规则,通过专业化的环境资源审判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升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各地法院按照审判专业化和司法改革的要求,科学配置审判资源,立足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案件类型、数量等实际情况,设立了跨行政区划环境案件审理法院、专门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审判庭和合议庭,提高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探索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相关刑事案件、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以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部分行政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等由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或者专业审判团队审理的“二合一”或者“三合一”工作模式,妥善协调当事人应承担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促进生态环境的一体保护和修复。

  在司法实践中,先后建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赔偿诉讼等诉讼制度,创新了环境侵权案件诉前证据保全、诉前禁令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环境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机制。在环境类案件执行方面,探索刑事责任从单一的“金钱罚”向“行为罚”转变,行政违法责任从“简单惩罚”向“替代恢复补偿”转变,形成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补偿等责任方式之间的衔接,创设环保案件执行监督制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制度、第三方治理制度等。

  检察机关对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排放超标污染物的犯罪,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干扰自动检测、破坏环境质量检测系统的犯罪,无证为他人处置危险废物、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等环境污染犯罪及时提起公诉,依法严厉惩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案事件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积极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办理涉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力度。

  公安机关紧盯污染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等环境犯罪问题,严密防范、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与环境保护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四、构建最严密的环境监管机制和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违法必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经济快速发展起来。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些地方、一些领域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以无节制消耗资源、破坏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导致能源资源、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

  在环保法执行方面,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部分环境法规内容不明确、程序不完善、政治权力操控、监督体制独立性低、缺乏公众参与等原因,导致我国环境执法刚性不足。在我国环境法治尚未完善的国情下,环保督查和领导责任制无疑是治标的两把利剑。

  2014年以后我国环保督查由“督企”转变为以“督政”为核心,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15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之后进行了四个批次的中央环保督察,实现了中央环保督察巡视的“全覆盖”。2016年以来又发展成为“党政同责”的中央环保督察巡视,有力地保障了环保法的执行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生态文明建设任重道远,领导的责任和担当尤为重要。为此习近平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要坚决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对那些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要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做到终身追责”。“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只要我们坚决贯彻执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夯实“绿水青山”的法治基础,进行伟大斗争、伟大建设,一个“绿水青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必将实现。

  (作者单位:湖州师范学院)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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