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落马贪官一并或者单独提起重婚罪公诉的程序正义刍议
2019-02-18 10:25: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温毅斌
  目前,在反腐新形势下,落马贪官犯有重婚罪嫌疑的并不少见,典型的前有前统计局局长邱晓华,现又有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赖小民。如何对犯有重婚罪嫌疑的贪官一并或者单独提起重婚罪公诉,是一个关乎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大问题,不容马虎和小视。

  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是指需要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或者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所以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都是以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告诉作为前提和基础的。

  所谓告诉是指必须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告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原则,类似于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这里必须特别注意的是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公安坚持监察机关检举揭发他人不属于告诉。

  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员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

  那么,什么叫自诉案件呢?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就不会审理刑事案件。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轻微刑事件。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轻微刑事案件有如下8类: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另外还有一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涉及到公安检察机关不作为、失职渎职职务犯罪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这类自诉案件,因为法院基本不会立案。

  对于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四类案件,是必须自诉的,不能公诉的,没有任何歧义。所以,我们重点分析第二类轻微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八种案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在一定条件下,这八种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从自诉转化公诉。但我们绝对不能简单的认为轻微刑事案件既是自诉案件又是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想搞就说这个是公诉案件,公安机关与想搞就说这个是自诉案件。而且这种转化是有前提条件的——要么受害人向法院自诉了,但是证据不足,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之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么是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了,公安机关立案受理,并侦查终结之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所以,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对上述8种案件的控告,都应当立案受理。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重婚罪属于典型的轻微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这里没有包括检察院监察委纪委等部门)从而引起国家公诉。

  而《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由于婚姻法在2000年修改时,我国包二奶现象比较严重,为了打击重婚罪,做出了上述规定。但《婚姻法》第四十五条模糊了重婚犯罪案件自诉和公诉的概念——意思是重婚罪案既可以是自诉案件也可以公诉案件。而在我国刑法上,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是有严格区分的,《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违反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原理,因为在我国刑法上,不可能规定一种刑事案件既是自诉案件,同时又是公诉案件;这与我们刑法上规定的,在一定条件下自诉案件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就是把重婚犯罪案件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的刑法概念偷换成了重婚犯罪案件是自诉案件,也是公诉案件。而且,婚姻法作为民法和亲属法,无权对我国刑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进行修改。婚姻法不是刑法,婚姻法更不能修改刑法。

  综上,对落马贪官一并提起重婚罪公诉,是可以的,但是是有条件的:要么受害人——也就是贪官的妻子向人民法院对贪官丈夫提起了重婚犯罪的自诉,但是证据不足,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要么受害人——也就是贪官的妻子向公安机关控告其丈夫犯有重婚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没有这两个前提条件成就,公安坚持机关直接对贪官一并提起重婚罪公诉,就是程序错误。笔者无从知晓邱晓华和赖小民的妻子是不是去法院自诉自己丈夫犯重婚罪或者到公安机关去控告了自己丈夫重婚。要是没有,笔者认为,公安机关不能越俎代庖。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会员,湖南省民商法研究会理事,中央电视台微视科教节目节目中心《谈事说理》栏目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人民日报社主办主编的《民生与法》周刊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北大法律信息网专栏作者)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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