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摊主琐事生纷大打出手 对簿公堂均担责
2019-01-16 09:16:15
     中国法院网讯 (李宗雄)  近日,广西兴业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原告郑某英与被告谢某燕二人均在兴业县蒲塘镇市场经营生意,摊位隔道相邻。原告郑某英在其摊位卖猪肉,被告谢某燕在其摊位卖熟食。2018年1月12日,被告谢某燕丈夫梁某勇在原告郑某英的摊位旁,以原告往日曾骂其老婆(谢某燕)与原告发生了争吵,原告拿菜刀敲打摊台与对方对骂。接着被告怒气冲冲拿起卖熟食的铁铲走到原告的摊位,用铁铲与原告打架。原告被被告用卖熟食的铁铲打伤头部,导致头部脑震荡和左侧脸部、颞部皮肤挫伤。原告先后在兴业县蒲塘中心卫生院、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共住院4天,原告因受伤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为6204.53元。

  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赔偿损失,被告一直未予赔偿。为此原告向兴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项合计6204.53元。开庭时被告答辩称,打架是两个人的事,两个人都有错,原告的损失不应由被告一个人来承担。被告不愿意赔偿原告主张的损失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谢某燕在原告郑某英的摊位与原告发生争吵,并打伤原告,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身体权,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持刀与对方对骂,对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也有部分过错。根据双方过错责任,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受伤费用损失的80%,即4963.6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对此案判决后,被告已履行完毕赔偿案款。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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