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醉驾被查获刑两个月并罚款5000元
2018-12-24 15:41:01
中国法院网讯 (张莹 唐香) 节日聚会,不少人喜欢小酌或畅饮几杯,一定要切记一个原则: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莫拿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当儿戏。近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8日20时20分,被告人王鑫酒后驾驶某小型面包车,沿三原县幸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三原县某中学校门前时,被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酒驾民警现场查扣,经现场吹气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183.8MG/100ML。次日,经西安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鑫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25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鑫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鑫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量刑时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二)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文中均为化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8日20时20分,被告人王鑫酒后驾驶某小型面包车,沿三原县幸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三原县某中学校门前时,被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酒驾民警现场查扣,经现场吹气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183.8MG/100ML。次日,经西安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鑫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25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鑫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鑫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量刑时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二)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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