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点打击黑恶势力到深挖“保护伞”并重的新突破
2018-12-05 08:33:2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向东 王斌
近日,在武汉召开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郭声琨强调,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处于从全面推开向纵深推进的新阶段,要求以深挖彻查“保护伞”为关键点,推动专项斗争持续深入、不断实现新突破。
一、“保护伞”是黑恶势力做大成势的重要因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它区别于团伙犯罪、集团犯罪的根本标志,是在一定行业或者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所谓“非法控制”,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主要表现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团伙犯罪、集团犯罪通常以实施某一起或者连续实施多起犯罪为目的,并不追求对行业或者地域的非法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除以组织形态实施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外,还追求对行业或者地域的非法控制,如插手民间纠纷或者经济纠纷,强行收取“保护费”、强行“罚款”,打击竞争对手,致使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群众或者商户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后也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等。为实现非法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方面要借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打开路,打出声势、打出恶名,在人民群众中制造心理威慑,同时,他们为了逃避打击,又要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其通风报信、保驾护航,躲避打击。黑恶势力没有“保护伞”的包庇或者纵容,在当前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下,难以长期盘踞一方、称霸一方、做大成势。反过来,黑恶势力一旦通过行贿等手段拉拢、勾结或者控制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其“代理人”“保护伞”,则更加有恃无恐、恣意妄为,攫取更多经济利益,从而成为一颗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毒瘤”。
一些典型案例清晰揭示出黑恶势力与“保护伞”之间共生滋长关系。国家工作人员本应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执法为民、公正执法,但却与黑恶势力狼狈为奸、沆瀣一气,致使社会秩序遭到破坏,正义难以伸张,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我们说扫黑除恶斗争之所以任务艰巨,与“保护伞”或直接或间接、或浅或深存在、没有被彻底打掉有直接关系。“保护伞”一日不彻底铲除,黑恶势力就会“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二、深挖彻查“保护伞”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自扫黑除恶斗争开展以来,一些地方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又追查背后的“保护伞”,倒查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创新开展“一案三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要看到当前深挖彻查“保护伞”还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些地方和部门政治站位不高,不敢“刀尖向内”,甚至存在不愿查、不敢查、不真查、不深查、不会查的问题,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凸显在社会治安、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存在的短板;也有一些地方害怕“灯下黑”问题被查处后影响当地形象、政绩和投资环境,在深挖彻查“保护伞”上有畏难情绪,缩手缩脚,瞻前顾后,工作力度弱。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深挖彻查“保护伞”上态度消极暧昧,不担当,在工作推进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应付了事,致使一些群众认为扫黑除恶、反腐“拍蝇”一阵风。有的“保护伞”至今还隐藏在干部队伍中,没有被揪出来,有的向黑恶势力通风报信,有的给案件调查工作设置各种阻力和重重障碍,有的丧失原则立场为涉案人员说情开脱,甚至干预案件调查处理,有的案件消极侦查、久侦不结,放纵犯罪,还有的“保护伞”虽被查处,但并未真正打掉,打而不死、死而不僵,“黑老大”能量依然很大,通过各种方式“减刑”出狱释放后甚至打击报复办案民警和举报人、证人,气焰嚣张。有的地方在“拍蝇”时害怕群众、不敢发动群众,雷声大雨点小。
扫黑除恶与深挖彻查“保护伞”协同办案机制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磨合、完善。扫黑除恶斗争涉及部门多,情况错综复杂,单靠政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单打独斗难以形成有力震慑,只有各部门密切协作配合,才能提高专项斗争的整体性、协同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监察法相关规定,黑恶势力“保护伞”涉嫌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与包庇、纵容行为密切相关的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滥用职权、受贿等犯罪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中央已明确政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信息沟通、双向移送、同步介入、核查反馈机制,按照“两个一律”的要求,确保“扫黑”与“打伞”同步进行。但在执行时,政法机关如何同纪检监察机关“无缝衔接”,如何依法依规建立完善线索移送处置机制,确系实践中的难点。当前,政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还不够完善,个别关键节点还不顺畅,线索双向移送和查办结果反馈制度、同步办案机制运转还需要整体协调推进。
三、突出重点、完善机制、依法严惩“保护伞”
当前扫黑除恶斗争正处于从全面推开向纵深推进的发展转换阶段。随着专项斗争向纵深领域推进,所面临的问题将更为复杂,深挖彻查“保护伞”的任务将更加艰巨,必须拿出决战决胜的勇气,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1.紧盯重点,深挖彻查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腐败犯罪和“保护伞”。当前,影响农村基层政权稳定的各种因素相互交织,但危害最为严重的,莫过于黑恶势力染指基层政权以及个别基层干部蜕化变质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黑恶势力、腐败分子若得不到严厉惩治,无疑将极大地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对于把持农村基层政权、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把“黑手”伸向贫困群众低保金、救助款等的“黑村官”,对于同黑恶势力狼狈为奸,借助黑恶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保护伞”,要依法严厉打击,做到除恶务尽。
2.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要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从严打击,特别是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从严惩处。对犯罪后真诚认罪悔罪,或者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兑现政策,依法从宽,做到不枉不纵。
3.抓紧完善查处“保护伞”办案协调机制。根据中央要求,公安机关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要严格落实“一案三查”,既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追查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亦应及时移送同级政法机关;政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和工作推动不力的线索,应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和腐败问题长期、深度交织的复杂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可与政法机关同步立案、同步调查,做到纪法衔接,扫黑除恶和反腐拍蝇同步推进,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成立联合专案组办理。
4.筑牢根基,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扫黑除恶的治本之策,是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郡县治,天下安”,基层组织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神经末梢,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既能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基础性保障,又能为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源头活水。“扫黑除恶”与深挖彻查“保护伞”突出在“打击”,重在依法惩治;基层组织建设突出在“建设”,重在源头治理。唯有标本兼治,才能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的滋生土壤。当前,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就要彻底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精细化水平,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保护伞”是黑恶势力做大成势的重要因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它区别于团伙犯罪、集团犯罪的根本标志,是在一定行业或者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所谓“非法控制”,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主要表现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团伙犯罪、集团犯罪通常以实施某一起或者连续实施多起犯罪为目的,并不追求对行业或者地域的非法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除以组织形态实施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外,还追求对行业或者地域的非法控制,如插手民间纠纷或者经济纠纷,强行收取“保护费”、强行“罚款”,打击竞争对手,致使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群众或者商户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后也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等。为实现非法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方面要借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打开路,打出声势、打出恶名,在人民群众中制造心理威慑,同时,他们为了逃避打击,又要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其通风报信、保驾护航,躲避打击。黑恶势力没有“保护伞”的包庇或者纵容,在当前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下,难以长期盘踞一方、称霸一方、做大成势。反过来,黑恶势力一旦通过行贿等手段拉拢、勾结或者控制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其“代理人”“保护伞”,则更加有恃无恐、恣意妄为,攫取更多经济利益,从而成为一颗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毒瘤”。
一些典型案例清晰揭示出黑恶势力与“保护伞”之间共生滋长关系。国家工作人员本应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执法为民、公正执法,但却与黑恶势力狼狈为奸、沆瀣一气,致使社会秩序遭到破坏,正义难以伸张,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我们说扫黑除恶斗争之所以任务艰巨,与“保护伞”或直接或间接、或浅或深存在、没有被彻底打掉有直接关系。“保护伞”一日不彻底铲除,黑恶势力就会“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二、深挖彻查“保护伞”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自扫黑除恶斗争开展以来,一些地方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又追查背后的“保护伞”,倒查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创新开展“一案三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要看到当前深挖彻查“保护伞”还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些地方和部门政治站位不高,不敢“刀尖向内”,甚至存在不愿查、不敢查、不真查、不深查、不会查的问题,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凸显在社会治安、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存在的短板;也有一些地方害怕“灯下黑”问题被查处后影响当地形象、政绩和投资环境,在深挖彻查“保护伞”上有畏难情绪,缩手缩脚,瞻前顾后,工作力度弱。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深挖彻查“保护伞”上态度消极暧昧,不担当,在工作推进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应付了事,致使一些群众认为扫黑除恶、反腐“拍蝇”一阵风。有的“保护伞”至今还隐藏在干部队伍中,没有被揪出来,有的向黑恶势力通风报信,有的给案件调查工作设置各种阻力和重重障碍,有的丧失原则立场为涉案人员说情开脱,甚至干预案件调查处理,有的案件消极侦查、久侦不结,放纵犯罪,还有的“保护伞”虽被查处,但并未真正打掉,打而不死、死而不僵,“黑老大”能量依然很大,通过各种方式“减刑”出狱释放后甚至打击报复办案民警和举报人、证人,气焰嚣张。有的地方在“拍蝇”时害怕群众、不敢发动群众,雷声大雨点小。
扫黑除恶与深挖彻查“保护伞”协同办案机制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磨合、完善。扫黑除恶斗争涉及部门多,情况错综复杂,单靠政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单打独斗难以形成有力震慑,只有各部门密切协作配合,才能提高专项斗争的整体性、协同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监察法相关规定,黑恶势力“保护伞”涉嫌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与包庇、纵容行为密切相关的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滥用职权、受贿等犯罪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中央已明确政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信息沟通、双向移送、同步介入、核查反馈机制,按照“两个一律”的要求,确保“扫黑”与“打伞”同步进行。但在执行时,政法机关如何同纪检监察机关“无缝衔接”,如何依法依规建立完善线索移送处置机制,确系实践中的难点。当前,政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还不够完善,个别关键节点还不顺畅,线索双向移送和查办结果反馈制度、同步办案机制运转还需要整体协调推进。
三、突出重点、完善机制、依法严惩“保护伞”
当前扫黑除恶斗争正处于从全面推开向纵深推进的发展转换阶段。随着专项斗争向纵深领域推进,所面临的问题将更为复杂,深挖彻查“保护伞”的任务将更加艰巨,必须拿出决战决胜的勇气,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1.紧盯重点,深挖彻查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腐败犯罪和“保护伞”。当前,影响农村基层政权稳定的各种因素相互交织,但危害最为严重的,莫过于黑恶势力染指基层政权以及个别基层干部蜕化变质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黑恶势力、腐败分子若得不到严厉惩治,无疑将极大地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对于把持农村基层政权、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把“黑手”伸向贫困群众低保金、救助款等的“黑村官”,对于同黑恶势力狼狈为奸,借助黑恶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保护伞”,要依法严厉打击,做到除恶务尽。
2.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要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从严打击,特别是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从严惩处。对犯罪后真诚认罪悔罪,或者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兑现政策,依法从宽,做到不枉不纵。
3.抓紧完善查处“保护伞”办案协调机制。根据中央要求,公安机关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要严格落实“一案三查”,既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追查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亦应及时移送同级政法机关;政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和工作推动不力的线索,应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和腐败问题长期、深度交织的复杂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可与政法机关同步立案、同步调查,做到纪法衔接,扫黑除恶和反腐拍蝇同步推进,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成立联合专案组办理。
4.筑牢根基,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扫黑除恶的治本之策,是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郡县治,天下安”,基层组织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神经末梢,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既能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基础性保障,又能为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源头活水。“扫黑除恶”与深挖彻查“保护伞”突出在“打击”,重在依法惩治;基层组织建设突出在“建设”,重在源头治理。唯有标本兼治,才能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的滋生土壤。当前,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就要彻底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精细化水平,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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