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避亲
2018-11-30 10:39: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朱会良
  汉代刘向《说苑·至公》记载,楚国令尹(相当于后来的宰相)子文的亲戚中有一个人触犯了法律,廷理(掌管执法、刑狱的官员)将他抓了起来,听说是令尹的族人后又放了他。子文知道了这个事情后,找来廷理责备说:“国家设立廷理就是要让他纠察触犯王令和违反法律的行为。执掌法律,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不能歪曲解释法律、违背法律,在坚持法律的时候又应不屈服于权势!现在你违背王令、法律,将犯人放掉,做事不公正,心中怀有私念。我身居如此高的职位,是官员和百姓的表率,现在我的族人触犯王令、法律,你因为我的缘故而放了他,那就在百姓面前说明我心存不公。我掌握一个国家的大权却让别人说我有私心,与其让我不合正道的活着,还不如让我死了。”后来,子文将他的族人交给廷理说:“如果你不对他依法处理,我就死!”廷理害怕了,于是公正地判了那个人的罪。

  老百姓听说此事后都说:“若令尹之公也,吾党何忧乎!”

  刘向在其《说苑·政理》中说道:“临官莫如平,临财莫如廉。”意思是说,面对做官,没有什么比公平端正更得民心的;面对钱财,没有什么比廉洁不贪更为可贵的。因此,法官实施法律的第一要义即是维护公平正义。

  在上述案例中,子文从王令、法律的严肃性、原则性及处理案件的灵活性等方面让廷理公正办案,最终“廷理惧,遂刑其族人。”子文将法律的公平正义上升到比自己生命还重要的位置。

  法律既有其原则性更有其权威性。《史记·太史公自序》记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晋朝傅玄在《傅子·通志》亦载:“有公心必有公道,有公道必有公制。”说明对法律的尊崇源于对公平与正义的信仰。

  子文对廷理说:“夫直士持法,柔而不挠,刚而不折。”法律虽有其灵活性,但又不能屈服于权势。因此,坚守法律公平正义是法官的道德底线。这就首先要求法官具备崇高的职业操守,在法律实施与执行中起到表率作用。其次要具备大局意识。西塞罗曾说:“公正的原则必须贯彻到社会的最底层。”要深刻认识到公平正义是民众的期盼,不能任意亵渎和僭夺。再次,法官要具备高尚的情怀。位高不虚张声势,不纵容亲属作奸犯科;居低也不妄自菲薄,要充分体现新时代法官的胆识、气魄,诠释责任和担当,要维护公平正义。

  法平如水,法不避亲。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法官没有别的上司。”由于法律需要照顾到大多数人的利益,所以它又必须是无情的。法官作为法律的捍卫者,正义的守护神,其肩上担负着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法官自身必须坚守公平正义,才不会让法律形同虚设,才能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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