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许可证 二人非法采矿分别被判刑罚金
2018-11-07 09:02:08
     中国法院网讯 (张国宝 万艳)  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吴某猛、胡某红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7年9月27日期间,被告人吴某猛、胡某红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使用采砂船及相关设备在安义县万埠镇某河道内开采砂砾并销售牟利,销售所得由二人平分。同时,为便于堆放和运输,吴某猛还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破坏堤坝开挖道路,在防洪圩堤保护范围内堆积砂砾。采挖砂砾后,被告人吴某猛将2800方捐赠给安义县万埠镇万坪村某村小组用于兴建老年活动中心,将800方销售给他人,获利20000元,由吴某猛和胡某红平分。

  2017年9月28日,安义县水务局将线索移送安义县公安局查处。安义县公安局遂立案侦查,2017年10月7日,被告人吴某猛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胡某红向安义县公安局投案。

  归案后,被告人吴某猛、胡某红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各自退缴非法所得10000元,其余砂砾及采砂船均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经江西省合众勘测规划有限公司测量,被告人吴某猛、胡某红所开采尚未销售的砂、砾方量共计6178立方米。同时,经安义县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鉴定,6178立方米砂、砾价值共计人民币259476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猛、胡某红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规,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河道内非法采挖砂石并销售牟利,非法采挖砂石价值259476元,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猛、胡某红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两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红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两被告人主动退缴非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和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两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