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拖欠货款 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共担责
2018-09-13 15:23:14
中国法院网讯 (周游 徐卫)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是同一个人时,其对外债务该如何承担?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据悉,贵港市港南区某木材加工厂(以下简称“木材加工厂”)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何某,实际经营者为林某。2015年3月开始,林某以木材加工厂的名义多次向卢某购买单板。双方口头约定,在林某需要单板时,由卢某拉货到木材加工厂,林某得到单板后出具《送货单》给卢某。2016年2月27日,经双方结算,林某出具《结算单》一张给卢某收执,《结算单》载明了木材加工厂所拖欠卢某的货款金额。林某在《结算单》上签字并加盖了木材加工厂的印章。从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林某支付了部分拖欠的货款,至今尚欠卢某货款30万余元未支付。为此卢某将木材加工厂与林某诉至港南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木材加工厂是经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木材加工厂作为被告主体适格。被告林某以木材加工厂的名义向原告卢某购买单板,卢某亦实际向被告木材加工厂提供了单板,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木材加工厂得到单板后,理应及时向原告卢某支付货款。被告林某作为实际经营者,亦对木材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木材加工厂、林某共同向卢某支付货款30万余元。
据悉,贵港市港南区某木材加工厂(以下简称“木材加工厂”)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何某,实际经营者为林某。2015年3月开始,林某以木材加工厂的名义多次向卢某购买单板。双方口头约定,在林某需要单板时,由卢某拉货到木材加工厂,林某得到单板后出具《送货单》给卢某。2016年2月27日,经双方结算,林某出具《结算单》一张给卢某收执,《结算单》载明了木材加工厂所拖欠卢某的货款金额。林某在《结算单》上签字并加盖了木材加工厂的印章。从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林某支付了部分拖欠的货款,至今尚欠卢某货款30万余元未支付。为此卢某将木材加工厂与林某诉至港南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木材加工厂是经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木材加工厂作为被告主体适格。被告林某以木材加工厂的名义向原告卢某购买单板,卢某亦实际向被告木材加工厂提供了单板,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木材加工厂得到单板后,理应及时向原告卢某支付货款。被告林某作为实际经营者,亦对木材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木材加工厂、林某共同向卢某支付货款30万余元。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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