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宾馆滑到摔伤致残 法院:宾馆应该担责
2019-06-11 11:10:13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龚某诉被告进贤县某宾馆、熊某身体权纠纷案,判决被告赔偿进贤县某宾馆、熊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龚某44239.97元(221199.86元*20%)。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3日,原告龚某与案外人古某、涂某以及金某四人于当晚20时左右在被告熊某经营的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宾馆226房登记入住。2018年6月24日早上7时许,原告与同住的三人先后离房。原告从洗手间出门时一脚踩空滑倒摔伤,后紧急送往医院诊断为左股骨胫骨骨折,住院治疗30天,花费医药费90080.06元。原告的损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八级,后续治疗费70000元;后被告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原告的损伤为伤残九级,后续需进行髋关节翻新手术,每次翻新手术费用目前需五万元整,每次关节使用寿命20年。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和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宾馆的收据、照片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在被告某宾馆内摔伤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宾馆缺乏安全警示标志,亦未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应当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宾馆对此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又因被告熊某是被告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宾馆的个体经营者,故应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洗漱期间注意到自身的安全,但原告并未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故应当对自己受伤的后果承担主要的责任。故法院认为被告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宾馆、熊某应承担20%的责任,原告龚某承担8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3日,原告龚某与案外人古某、涂某以及金某四人于当晚20时左右在被告熊某经营的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宾馆226房登记入住。2018年6月24日早上7时许,原告与同住的三人先后离房。原告从洗手间出门时一脚踩空滑倒摔伤,后紧急送往医院诊断为左股骨胫骨骨折,住院治疗30天,花费医药费90080.06元。原告的损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八级,后续治疗费70000元;后被告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原告的损伤为伤残九级,后续需进行髋关节翻新手术,每次翻新手术费用目前需五万元整,每次关节使用寿命20年。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和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宾馆的收据、照片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在被告某宾馆内摔伤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宾馆缺乏安全警示标志,亦未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应当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宾馆对此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又因被告熊某是被告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宾馆的个体经营者,故应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洗漱期间注意到自身的安全,但原告并未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故应当对自己受伤的后果承担主要的责任。故法院认为被告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宾馆、熊某应承担20%的责任,原告龚某承担8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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