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进贤:转错账至私人账户不当得利应返还
2018-08-16 10:43:52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龚靖超) 许某错进了一笔款未交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后被追讨。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原告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归还经营款42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2日原告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原告聘请被告担任管理老师。2016年9月1日原告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某小学签订了一份《共建小学生行进管乐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江西省南昌市某小学进行管乐团组建、培训、指导工作。2016年12月14日江西省南昌市某小学按照合同约定将管乐团指导服务费款项通过某区会计结算中心转账4200元到原告法定代表人账户,余款4200元转账到被告许某账户。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未果,遂起诉至法院,提出如前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合同、证明、判决书以及微信记录等的其他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舒某确实收到了涉案的4200元,原告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虽然原告没有提交江西省南昌市某区会计结算中心转账4200元到被告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考虑到该款项并非原告直接转账至被告,而是由第三人某区会计结算中心转账给被告,原告无法提供银行流水的理由合理,且被告许某作为该银行账户的所有人,倘若该笔钱款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不符,被告完全可以打印本人账户银行流水予以反驳,但被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告许某在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某小学的管乐团指导服务费款项后,一直拒不将该款项返还给原告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给原告,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经验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12月14日起的利息,法院认为于法无据,故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2日原告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原告聘请被告担任管理老师。2016年9月1日原告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某小学签订了一份《共建小学生行进管乐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江西省南昌市某小学进行管乐团组建、培训、指导工作。2016年12月14日江西省南昌市某小学按照合同约定将管乐团指导服务费款项通过某区会计结算中心转账4200元到原告法定代表人账户,余款4200元转账到被告许某账户。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未果,遂起诉至法院,提出如前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合同、证明、判决书以及微信记录等的其他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舒某确实收到了涉案的4200元,原告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虽然原告没有提交江西省南昌市某区会计结算中心转账4200元到被告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考虑到该款项并非原告直接转账至被告,而是由第三人某区会计结算中心转账给被告,原告无法提供银行流水的理由合理,且被告许某作为该银行账户的所有人,倘若该笔钱款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不符,被告完全可以打印本人账户银行流水予以反驳,但被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告许某在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某小学的管乐团指导服务费款项后,一直拒不将该款项返还给原告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给原告,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经验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12月14日起的利息,法院认为于法无据,故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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