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病逝孩子与爷爷生活 儿媳告公公得抚养权
2018-07-16 10:27:22
     中国法院网讯 (方芳)  儿子病重去世后,爷爷孙某将孙女接到外地抚养照顾,母亲吴某提出女儿与其丈夫并无血缘关系,双方引起诉争。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判决小婷由其母吴某自行抚养至独立生活。

  原告吴某诉称:2009年原告与一男性建立恋爱关系并身怀有孕,因父母包办未能和该男性结婚,并于2010年2月和被告儿子孙某某登记结婚,同年6月,原告生下女儿小婷。被告家人均知道小婷与孙某某没有血缘关系。2015年1月16日孙某某因病去世,2016年下半年,被告孙某将小婷强行抢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抚养孩子的合法权利,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孙某抚养的原告亲生女儿小婷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孙某辩称,儿子孙某某从生病到去世,原告吴某均没有照顾。孙某某去世后,小婷一直随被告一家生活,原告未支付一分钱抚养费。儿子在世时,原告并未说孙女不是儿子亲身骨肉且原告离家后三四年没有联系过我们,所以要求申请抚养孙女小婷。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孙女不是孙某某女儿同意归还,但原告要承担抚养孩子的费用,并赔偿相关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0日,原告和被告长子孙某某登记结婚,同年6月生一女孩,取名小婷。2012年3月,孙某某患病,原告携小婷外出务工。2015年1月14日,孙某某弟弟将小婷接回舒城老家,次日孙某某因病去世。原告于孙某某病逝后返回舒城,办完丧事后再次外出务工,小婷由其爷爷奶奶抚养至今。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原告吴某在其配偶孙某某死亡后,理应承担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小婷由其母吴某自行抚养至独立生活。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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