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判给母亲未尽责 男方变更抚养权获支持
2017-10-23 11:12:16
中国法院网讯 (仲璐) 夫妻离婚后,孩子是割舍不断的牵挂。虽然离婚协议中孩子归一方抚养,但另一方也会竭尽所能为孩子的成长提供良好的条件。近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离婚后一方申请变更婚生子抚养关系的案件。承办法官征询孩子意见后,将抚养权判给了父亲。
家住金湖县黎城镇的原告刘某与陈某结婚后于2010年6月生一子小刘,2015年11月6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小刘由被告陈某(女方)抚养,原告刘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但原、被告离婚后,孩子仍跟随原告及其祖父母共同生活,其日常生活均由原告及其祖父母照顾。陈某对孩子并没有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庭审中,经法官询问,孩子明确表示要和爸爸刘某生活在一起。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双方虽协议婚生子小刘由被告抚养,但双方离婚后,小刘仍跟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未尽到对小刘的抚养、教育义务,且小刘也表示愿意同原告共同生活,法院从有利于子女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相关情况综合判断确定,将小刘的抚养权判给原告刘某,并判决被告陈某支付小刘的抚养费。
家住金湖县黎城镇的原告刘某与陈某结婚后于2010年6月生一子小刘,2015年11月6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小刘由被告陈某(女方)抚养,原告刘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但原、被告离婚后,孩子仍跟随原告及其祖父母共同生活,其日常生活均由原告及其祖父母照顾。陈某对孩子并没有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庭审中,经法官询问,孩子明确表示要和爸爸刘某生活在一起。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双方虽协议婚生子小刘由被告抚养,但双方离婚后,小刘仍跟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未尽到对小刘的抚养、教育义务,且小刘也表示愿意同原告共同生活,法院从有利于子女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相关情况综合判断确定,将小刘的抚养权判给原告刘某,并判决被告陈某支付小刘的抚养费。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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