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因财反目放火烧店铺 获刑三年并赔偿
2018-07-10 09:26:46
中国法院网讯 (邹芒英) 手足情深,本应互敬互爱、互帮互助,而张姓两兄弟因店铺产权分配问题发生纠纷,弟弟心生怨恨,买来汽油放火烧毁店铺。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放火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立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店面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24075.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立与其哥哥张某明就安义县龙津镇的9间店铺产权分配问题发生纠纷,并认为其所住的房子停水系张某明所致,便心生怨恨,产生放火烧掉店铺的想法。2017年9月13日凌晨4时许,张某立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和农药来到潮汕粥娘店内,喝完农药后把汽油浇在店内的地板上。接着,张某立携带剩余的汽油从后门爬入李某某经营的亮彩阁饭店,将汽油浇在该店包厢、厨房,并用香烟点燃。考虑到潮汕粥娘店内的汽油还未点燃,便又返回到潮汕粥娘店,挣扎之后未将该店汽油点燃。尔后,因药性发作,张某立昏睡在潮汕粥娘店。6时许,张某明发现店面着火即通知李某某扑火。但亮彩阁饭店内的冰箱、酒水、窗帘、墙壁等均被火烧或火熏而毁坏。经鉴定,亮彩阁饭店被烧毁的电器、酒水、饮料等价值人民币79959元,装修费价值人民币144116.7元。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李某某是被烧店面的承租人,即亮彩阁饭店的经营者。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立在明知亮彩阁饭店周围均系店铺、民房的情况下,仍使用汽油纵火的手段烧毁他人店内财物,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224075.7元,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因被告人张某立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224075.7元,被告人张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亲情是珍贵的,应当用心维护。亲人间发生矛盾、纠纷,应尽量在“爱”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了可求助调解组织或求助法院,万不可赌一时之气、逞一时之快做出过激行为,否则不仅破坏了亲情,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悔时晚矣。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立与其哥哥张某明就安义县龙津镇的9间店铺产权分配问题发生纠纷,并认为其所住的房子停水系张某明所致,便心生怨恨,产生放火烧掉店铺的想法。2017年9月13日凌晨4时许,张某立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和农药来到潮汕粥娘店内,喝完农药后把汽油浇在店内的地板上。接着,张某立携带剩余的汽油从后门爬入李某某经营的亮彩阁饭店,将汽油浇在该店包厢、厨房,并用香烟点燃。考虑到潮汕粥娘店内的汽油还未点燃,便又返回到潮汕粥娘店,挣扎之后未将该店汽油点燃。尔后,因药性发作,张某立昏睡在潮汕粥娘店。6时许,张某明发现店面着火即通知李某某扑火。但亮彩阁饭店内的冰箱、酒水、窗帘、墙壁等均被火烧或火熏而毁坏。经鉴定,亮彩阁饭店被烧毁的电器、酒水、饮料等价值人民币79959元,装修费价值人民币144116.7元。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李某某是被烧店面的承租人,即亮彩阁饭店的经营者。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立在明知亮彩阁饭店周围均系店铺、民房的情况下,仍使用汽油纵火的手段烧毁他人店内财物,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224075.7元,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因被告人张某立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224075.7元,被告人张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亲情是珍贵的,应当用心维护。亲人间发生矛盾、纠纷,应尽量在“爱”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了可求助调解组织或求助法院,万不可赌一时之气、逞一时之快做出过激行为,否则不仅破坏了亲情,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悔时晚矣。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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