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创新中守护知识创新
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纪实
2018-05-09 08:53:5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兴武
  4月4日,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转发《市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服务保障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全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这是南京法院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以审判助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实践创新。

  “回忆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22年走过的不寻常路,镌刻在记忆中最深刻的是司法审判与时代共进,敢为人先的公正探寻。”南京中院院长茅仲华说。

  率先判决,站在保护创新新起点

  南京科教人才资源集中,是全国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发明专利申请总量一直位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

  高水平的创新发展,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让裁判符合创新的需求,这是所有创新者和市场参与者对司法的共同期待。

  司法裁判创新的意义,往往再回首才能看得更清晰。

  时间倒回到2000年,谁也没有想到,当年南京中院审理的一起请求确认专利不侵权案,后被认为是我国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制度的标志。

  苏州龙宝公司旗下的经销商被常州市专利事务所函告,其销售产品涉嫌侵犯一家公司某专利的发明方法,导致销售不能。苏州龙宝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本公司生产的产品所采用的“制备方法”与被告产品的专利发明不相同。而被告公司认为,其与苏州龙宝公司尚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权益关系,原告完全可以用它的生产工艺与公开的专利相比对,以确认之诉将其拉入漫长的诉讼程序中是不公平的。

  专利制度从创建之初就与垄断相伴生,由于其权利范围的边界难以划定,因而有的权利人常高举专利的“大棒”,压制打击竞争对手阻止类似产品进入市场。而由于民事诉讼制度的欠缺,竞争对手只能被动挨打。

  此类纠纷在国内尚属首例,法院能否受理争议较大。“无论知识产权法还是反垄断法,都不允许权利人或垄断者借口商业理由来掩盖反竞争行为!”南京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姚兵兵说。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充分肯定南京中院的做法。许多专家刊文称赞:“此案开创了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的先例,开拓了当事人的司法救济途经,开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先河。”

  这样的第一还有很多:南京中院先后受理了全国第一起专利诉前禁令案件,明确了诉前禁令适用的条件;全国第一起专利许诺销售侵权纠纷案件,明确了许诺销售侵权损害赔偿的条件和范围;全国第一起判决结案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件,弥补了我国集成电路图设计司法保护的空白,为保护集成电路行业创新提供可靠司法例证;还有全国首次在知识产权审判中适用公司代位诉讼规定,充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创新利益,以及首次确立对于地名商标保护的一般原则,等等。

  从个案突破到裁判方法的创新,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创新、敢为人先成为南京知识产权审判的一种理念和价值追求,而每一个首次和率先判决,都是一次全新的出发,都是南京法官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以及技术性的法律方法等多样性手段为科技创新开辟新的道路。

  判决之变,紧随时代创新的脉动

  2013年4月,南京有个基层法院曾审理一起侵犯版权纠纷案。南京多家KTV歌厅未支付版权费,被某音像制品公司告到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支付费用。法院从维护某音像制品公司利益及兼顾文化的普及与传播,居中作出判决。

  “这样的判决在当时不能说错,但如果发生在今天,法院会判决提高赔偿数额,特别是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更会以高于市场价值的方式体现损害赔偿的惩罚性,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姚兵兵说。

  判决之变源于法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的转变。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应该是一种纯粹技术性的工作,应当紧密关注市场经济、科学文化发展的最新动向,追寻时代精神,满足时代需求,与时代共同发展和进步。”南京中院副院长姚志坚说。

  在这样的理念指引之下,南京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自觉经历了由适度保护向全面保护,再到最强保护的转变。“过去由于我国科技水平相对较低,采取适度保护是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的选择。在当前全民创新、万众创业之时,对创新弱保护的结果会导致大量侵权假冒多发,影响和阻碍真正创新的大量涌现。”姚兵兵说。

  翻阅南京中院被市委、市政府批转的《若干措施》,更能清晰、直观地感受到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时代同进的力度: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全覆盖、类型全覆盖、区域全覆盖,提升保护品质,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加大侵权赔偿力度,破解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赔偿低”问题。

  作为南京法院2017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某医药公司与某药业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就是一例证。原告某医药公司在与某药业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提供盐酸头孢替安原料药的生产工艺,并负责国内销售代理及出口贸易,且享有技术转让费和销售提成权利等。合同签订后,被告药业公司却私自指令案外人生产出口2000公斤盐酸头孢替安粗品。

  合同约定高比例的违约金,一方恶意违约,另一方诉请法院全额支持。主审法官卢山态度鲜明,药业公司明知合同的约定,仍故意违约并获得不当利益,属典型的缺失诚信的违约行为。故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150万元违约金请求。

  创新方法,寻找破解审判难题的密码

  只有有效解决困扰审判的难题,才能使创新维权落地到位。南京法院矢志不渝地寻找破解审判难题的密码。

  “周期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这是专利维权不争的难题,而举证难又是其中核心难点。如何在诉讼程序上弥补权利人举证能力的不足,进而在实体处理上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南京法院在实践中探索,从证据保全切入破题。

  证据保全是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 一次有效的证据保全就能决定一个案件的定性,对当事人而言,是支持其诉讼主张的有力保障;对法院而言,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关键步骤。

  然而,知识产权案所需保全的证据又不同于一般财产纠纷案件的证据,往往不易获得而且容易灭失,尤其是化工、医药、生物技术的专利案件以及商业秘密案件,还涉及大量的高新专业知识,及时地发现证据和准确地固定证据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是个挑战。

  在原告微软公司诉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被告公司未经微软公司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电脑中安装涉案软件,系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所安装软件具有合法来源,侵犯了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著作权。

  事实认定靠证据。南京中院知产庭副庭长周晔谈及此案的证据保全,感慨“就像电影中打仗一样惊险”,事先制定周密的保全方案或操作步骤;保全中与被告公司斗智斗勇,使被告方主动配合;熟练应用计算机知识,不仅保全包括源程序、目标程序、技术说明书技术开发文档,也包括纸介质、光介质、磁介质等。据此获得的证据,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微软公司南京区域负责人制作锦旗专程来法院致谢。

  南京中院的一项调查显示:近几年,80%以上的证据保全和调查取证都对结案起到“定盘星”作用。

  这样的实践探索由点及面,形成一套成熟的做法。“态度积极、审查严格、措施有力、方式稳妥”16字原则,符合法定要件是形式审查的标准、具备基本证据是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当事人尽举证义务是必要性审查的标准等8条做法,充分展示南京知识产权案件证据保全的特色经验。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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