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淘宝”诉“惠惠助手”不正当竞争案开庭
比价软件与购物平台是“相爱”还是“相杀”
2018-04-18 10:15:1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海宣
因认为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和淘宝网上安装惠惠购物助手插件,提供比价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将二公司诉至法院。4月17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合并开庭审理了两案。
二原告天猫和淘宝公司诉称,“惠惠网”是网络购物导购网站,惠惠用户在下载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后,使用浏览器在天猫网和淘宝网进行购物时,惠惠购物助手插件会自动嵌入天猫网和淘宝网页面。二原告认为,其与二被告均系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购物、为商家提供营销渠道的商业经营主体,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首先,惠惠购物助手插件未经二原告许可,在天猫网和淘宝网网站上直接嵌入内容的行为,不但遮挡、覆盖了二原告的网页,严重破坏了二原告用户良好的使用体验,而且易使相关公众对于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其次,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劫持原本应由二原告享有的巨大流量,降低了天猫网和淘宝网的交易机会,给二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最后,惠惠购物助手插件未经二原告许可,在天猫网和淘宝网上直接嵌入二被告和其他企业广告的行为,强行改变了天猫网和淘宝网的页面布局,使用了天猫网和淘宝网的页面资源,获取了不正当利益。
二被告未经二原告许可,通过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利用天猫网和淘宝网品牌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庞大的客户基础谋取不正当利益,显属“搭便车”行为及对他人的合法经营行为的不当滋扰,已经构成对二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不但有损二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整个互联网产业的有序竞争。
二被告辩称,二原告起诉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属于主体错误。“惠惠”与二原告公司并非竞争关系,相反却存在着广泛的合作关系。淘宝、天猫网站长期以来享受着其所谓不正当竞争带来的收益,诉讼中却采取双重标准。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属于浏览器功能拓展软件,开发获得浏览器的许可,下载、安装、使用均由网络用户自行控制。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并未改变天猫和淘宝网页原有的内容,占用一定的页面空间属合理现象。
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弹出浮窗系用户主动操作行为,且未对天猫和淘宝页面进行实质遮挡,浏览器最下端的横幅并未对天猫和淘宝网页进行实质性的遮挡。惠惠购物助手插件没有破坏用户体验,更不会混淆服务来源。惠惠购物助手插件不存在流量劫持的情况。该插件促进了天猫和淘宝网站交易机会的产生,丰富了用户信息和选择,并未对天猫和淘宝网站的经营构成不当干扰。
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具有真正的公益属性,应遵循非公益必要不干预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本案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亦不存在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淘宝和天猫公司要求赔偿损失1000万元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就被告主体适格性、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惠惠购物助手插件是否涉嫌插入和遮挡、是否构成流量劫持、是否进行不当广告推广、提供比价信息是否真实公允等问题进行了举证及激烈辩论,并申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庭对技术性问题向法庭进行说明。
本案涉及对比价软件与购物平台共生行为边界的确定,将对该类软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一定的指引作用。鉴于天猫公司不同意调解,合议庭宣布休庭。本案未当庭宣判。
二原告天猫和淘宝公司诉称,“惠惠网”是网络购物导购网站,惠惠用户在下载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后,使用浏览器在天猫网和淘宝网进行购物时,惠惠购物助手插件会自动嵌入天猫网和淘宝网页面。二原告认为,其与二被告均系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购物、为商家提供营销渠道的商业经营主体,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首先,惠惠购物助手插件未经二原告许可,在天猫网和淘宝网网站上直接嵌入内容的行为,不但遮挡、覆盖了二原告的网页,严重破坏了二原告用户良好的使用体验,而且易使相关公众对于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其次,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劫持原本应由二原告享有的巨大流量,降低了天猫网和淘宝网的交易机会,给二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最后,惠惠购物助手插件未经二原告许可,在天猫网和淘宝网上直接嵌入二被告和其他企业广告的行为,强行改变了天猫网和淘宝网的页面布局,使用了天猫网和淘宝网的页面资源,获取了不正当利益。
二被告未经二原告许可,通过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利用天猫网和淘宝网品牌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庞大的客户基础谋取不正当利益,显属“搭便车”行为及对他人的合法经营行为的不当滋扰,已经构成对二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不但有损二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整个互联网产业的有序竞争。
二被告辩称,二原告起诉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属于主体错误。“惠惠”与二原告公司并非竞争关系,相反却存在着广泛的合作关系。淘宝、天猫网站长期以来享受着其所谓不正当竞争带来的收益,诉讼中却采取双重标准。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属于浏览器功能拓展软件,开发获得浏览器的许可,下载、安装、使用均由网络用户自行控制。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并未改变天猫和淘宝网页原有的内容,占用一定的页面空间属合理现象。
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弹出浮窗系用户主动操作行为,且未对天猫和淘宝页面进行实质遮挡,浏览器最下端的横幅并未对天猫和淘宝网页进行实质性的遮挡。惠惠购物助手插件没有破坏用户体验,更不会混淆服务来源。惠惠购物助手插件不存在流量劫持的情况。该插件促进了天猫和淘宝网站交易机会的产生,丰富了用户信息和选择,并未对天猫和淘宝网站的经营构成不当干扰。
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具有真正的公益属性,应遵循非公益必要不干预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本案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亦不存在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淘宝和天猫公司要求赔偿损失1000万元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就被告主体适格性、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惠惠购物助手插件是否涉嫌插入和遮挡、是否构成流量劫持、是否进行不当广告推广、提供比价信息是否真实公允等问题进行了举证及激烈辩论,并申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庭对技术性问题向法庭进行说明。
本案涉及对比价软件与购物平台共生行为边界的确定,将对该类软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一定的指引作用。鉴于天猫公司不同意调解,合议庭宣布休庭。本案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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