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小长假期间出行购物聚会的法律风险
2019-04-30 16:22: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五一假期将至,在享受小长假的同时,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假期携友出行,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抢”购摔伤,超市应否赔偿?“劝”酒言欢,会招来哪些祸患?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以案说法,提醒您注意假期安全。
好意同乘,对事故有过错要担责
小丽与同事小慧相约假期一起出行。出行当天,小丽驾车搭载小慧一同前往某景区游玩。行至高速路时,车辆与道路护栏碰撞后发生旋转,致使车辆受损,小慧受伤,经诊断为脑震荡、胸椎压缩性骨折、软组织损伤。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丽违规驾驶,负全部责任,小慧无责任。小慧认为,小丽应对其受伤负责,两人协商赔偿无果后,小慧将小丽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小丽赔付其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55550元。
小丽辩称,她载小慧一起出游是无偿的好意同乘行为,事故是由于车辆爆胎导致的,且事发时小慧没有系安全带,存在过错,因此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应该两人各负担50%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驾驶人小丽未能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丽称小慧未系安全带,仅提供了一份调查笔录,不足以证明。小丽抗辩事故发生系爆胎引起,即使抗辩事实成立,也不影响其作为车主、驾驶员的责任承担。因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乘坐人所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按照过错责任进行赔偿。但本案是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好意同乘跟营运车辆不同,驾驶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跟一般的收费营运车辆应有所区别。为鼓励相互帮助、好意施惠等行为,应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法院最终认定驾驶人承担90%的赔偿责任,经法院核算认定,各项损失共计164854.68元,即小丽应赔偿小慧148369.21元。
【法官提醒】
好意同乘,一般是指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代步车辆让人们的出行更加便捷,同时也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的,应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不足或无保险赔偿的,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好意同乘行为引发的损害,具体责任承担要看双方过错程度。法官提醒,不管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应该遵守相关道路法规,安全驾驶,平安出行,避免事故的发生。
顾客摔伤,未尽安保义务应赔偿
节假日期间,大超市举办促销活动,姜女士一早便带着提前领取的宣传页前往超市挑选促销商品。在超市出售散装鸡蛋的柜台前,一群老年人拥挤在一起抢拿促销鸡蛋,姜女士在拿取鸡蛋时被身后的一名老年男性拉拽后重重摔倒。随后,姜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7天,花费医药费3万余元。姜女士认为,作为经营者的超市在促销前应当预见到人群拥挤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因超市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受伤,超市应当对其摔伤承担责任。因此,姜女士起诉要求超市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49154.81元。
超市方则称,促销当天超市人流并未达到拥挤状态,姜女士摔倒是因为被他人拉拽所致,应当由拉拽姜女士的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姜女士作为成年人,在超市购物时也应加倍注意确保自身安全。超市已经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已经支付姜女士3000元,故不同意再对姜女士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监控视频可以见,姜女士身后的老年男子对姜女士进行拉拽是姜女士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该老年男子理应对姜女士承担侵权责任,就此姜女士可以另案起诉;超市作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其面对多名老人挤在一起拿取商品时,未能有效的维护相应的购物秩序,故其安全保障义务确实存在一定的缺失,因此,超市亦应对于姜女士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最终,法院酌情认定15%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姜女士总损失为43236.71元,即超市应赔偿姜女士6485.51元。
【法官提醒】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节假日期间,商场、超市等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安排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必要时设置警示标识,做到出入人员分流,维护购物秩序,避免因人流拥挤引发冲撞、踩踏安全类事件发生。如遇此类促销活动,消费者在购物时也要小心谨慎,注意保障自身安全。
聚餐饮酒,对酒驾不劝阻留隐患
张强与王刚是老乡。一天,张强开车到王刚住处聊天,中午,王刚热情邀请张强到饭店吃饭,期间两人点了一瓶二锅头,喝的很是尽兴。饭后,王刚买单,由于王刚喝的比较多,张强开车将其送回住处。在送完王刚后,张强在独自驾驶车辆回家的路上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张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张强胸椎骨折伴瘫痪、右侧肋骨骨折。张强认为,王刚明知其驾驶有机动车,仍安排并劝酒是导致其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主要原因,故将王刚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刚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52544元。
庭审中,王刚认为其对此次事故不应承担责任,称当天张强和妻子吵架后找他聊天,吃饭的时候张强要酒,王刚劝阻说开车了不能喝酒,但张强说没事,如果走就叫代驾,之后二人才要了一瓶二锅头。王刚还称,张强把他送回家要走的时候,王刚儿子还拦着张强说送张强回家,但张强非得自己开车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刚作为张强老乡,明知张强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但不劝阻还搭车回家,以致张强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强人身伤害,王刚对此应承担一定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系张强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单方交通事故,张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张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其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王刚称其子曾劝阻张强驾车回家的抗辩,即使该事实存在,也不能免除王刚搭乘酒驾车、纵容酒驾之责。因此,法院酌情认定张强自身承担90%的责任,王刚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王刚赔偿张强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1317.18元。
【法官提醒】
饮酒行为本身系一种可能产生危险后果的行为,共同饮酒人对处于该危险性行为中的对方也负有提醒、照顾、帮助的附随义务。而酒后驾车本身即属于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共同饮酒人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
(以上案例人物均为化名)
好意同乘,对事故有过错要担责
小丽与同事小慧相约假期一起出行。出行当天,小丽驾车搭载小慧一同前往某景区游玩。行至高速路时,车辆与道路护栏碰撞后发生旋转,致使车辆受损,小慧受伤,经诊断为脑震荡、胸椎压缩性骨折、软组织损伤。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丽违规驾驶,负全部责任,小慧无责任。小慧认为,小丽应对其受伤负责,两人协商赔偿无果后,小慧将小丽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小丽赔付其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55550元。
小丽辩称,她载小慧一起出游是无偿的好意同乘行为,事故是由于车辆爆胎导致的,且事发时小慧没有系安全带,存在过错,因此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应该两人各负担50%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驾驶人小丽未能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丽称小慧未系安全带,仅提供了一份调查笔录,不足以证明。小丽抗辩事故发生系爆胎引起,即使抗辩事实成立,也不影响其作为车主、驾驶员的责任承担。因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乘坐人所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按照过错责任进行赔偿。但本案是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好意同乘跟营运车辆不同,驾驶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跟一般的收费营运车辆应有所区别。为鼓励相互帮助、好意施惠等行为,应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法院最终认定驾驶人承担90%的赔偿责任,经法院核算认定,各项损失共计164854.68元,即小丽应赔偿小慧148369.21元。
【法官提醒】
好意同乘,一般是指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代步车辆让人们的出行更加便捷,同时也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的,应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不足或无保险赔偿的,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好意同乘行为引发的损害,具体责任承担要看双方过错程度。法官提醒,不管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应该遵守相关道路法规,安全驾驶,平安出行,避免事故的发生。
顾客摔伤,未尽安保义务应赔偿
节假日期间,大超市举办促销活动,姜女士一早便带着提前领取的宣传页前往超市挑选促销商品。在超市出售散装鸡蛋的柜台前,一群老年人拥挤在一起抢拿促销鸡蛋,姜女士在拿取鸡蛋时被身后的一名老年男性拉拽后重重摔倒。随后,姜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7天,花费医药费3万余元。姜女士认为,作为经营者的超市在促销前应当预见到人群拥挤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因超市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受伤,超市应当对其摔伤承担责任。因此,姜女士起诉要求超市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49154.81元。
超市方则称,促销当天超市人流并未达到拥挤状态,姜女士摔倒是因为被他人拉拽所致,应当由拉拽姜女士的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姜女士作为成年人,在超市购物时也应加倍注意确保自身安全。超市已经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已经支付姜女士3000元,故不同意再对姜女士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监控视频可以见,姜女士身后的老年男子对姜女士进行拉拽是姜女士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该老年男子理应对姜女士承担侵权责任,就此姜女士可以另案起诉;超市作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其面对多名老人挤在一起拿取商品时,未能有效的维护相应的购物秩序,故其安全保障义务确实存在一定的缺失,因此,超市亦应对于姜女士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最终,法院酌情认定15%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姜女士总损失为43236.71元,即超市应赔偿姜女士6485.51元。
【法官提醒】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节假日期间,商场、超市等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安排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必要时设置警示标识,做到出入人员分流,维护购物秩序,避免因人流拥挤引发冲撞、踩踏安全类事件发生。如遇此类促销活动,消费者在购物时也要小心谨慎,注意保障自身安全。
聚餐饮酒,对酒驾不劝阻留隐患
张强与王刚是老乡。一天,张强开车到王刚住处聊天,中午,王刚热情邀请张强到饭店吃饭,期间两人点了一瓶二锅头,喝的很是尽兴。饭后,王刚买单,由于王刚喝的比较多,张强开车将其送回住处。在送完王刚后,张强在独自驾驶车辆回家的路上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张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张强胸椎骨折伴瘫痪、右侧肋骨骨折。张强认为,王刚明知其驾驶有机动车,仍安排并劝酒是导致其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主要原因,故将王刚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刚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52544元。
庭审中,王刚认为其对此次事故不应承担责任,称当天张强和妻子吵架后找他聊天,吃饭的时候张强要酒,王刚劝阻说开车了不能喝酒,但张强说没事,如果走就叫代驾,之后二人才要了一瓶二锅头。王刚还称,张强把他送回家要走的时候,王刚儿子还拦着张强说送张强回家,但张强非得自己开车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刚作为张强老乡,明知张强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但不劝阻还搭车回家,以致张强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强人身伤害,王刚对此应承担一定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系张强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单方交通事故,张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张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其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王刚称其子曾劝阻张强驾车回家的抗辩,即使该事实存在,也不能免除王刚搭乘酒驾车、纵容酒驾之责。因此,法院酌情认定张强自身承担90%的责任,王刚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王刚赔偿张强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1317.18元。
【法官提醒】
饮酒行为本身系一种可能产生危险后果的行为,共同饮酒人对处于该危险性行为中的对方也负有提醒、照顾、帮助的附随义务。而酒后驾车本身即属于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共同饮酒人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
(以上案例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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