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在水源涵养林私开小煤窑非法采矿获刑三年
2018-04-02 14:34:38
     中国法院网讯 (邹艳艳 李信梅)  重庆市南川区一村民在未取得合法采矿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占用14.5亩水源涵养林地开办小煤窑非法开采煤炭。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566291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山水村5组段家山山林亦系地方公益林区域。2005年,根据南川区林业局统一规划,山林被划为水源涵养林地,所有权人为山水村5组。自2012年起,山水村5组村民享受地方公益林补偿资金。

  2016年8月至12月29日,被告人张某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山水村5组段家山山林内占用林地开办小煤窑,安排他人驾驶挖掘机,采取破坏地表植被、向下深挖的方式非法采煤,销售后获赃款人民币566291元。经证实,2016年10月31日重庆市永川区发生煤矿瓦斯爆炸,同年11—12月南川区除宏能、南平、东胜、水溪煤矿可限制性生产外,其余煤矿均处于停产状态。而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的小煤窑依然在段家山山林内非法采矿。

  另查明,经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在山水村5组开办小煤窑,非法占用林地达14.5亩,已占林地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其地类已发生改变。经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07地质队鉴定,现剥采区内非法开采龙潭组底部K1煤层,动用了煤炭资源量302.22吨(不含因为回填而法鉴定的第一、二次采矿区非法动用的煤炭资源量)。在现非法开采区域及周边存在面积约6680平方米的人工边坡,且地表已出现裂缝,为防止地质灾害发生,需及时整治、复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开采矿产品价值566291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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