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未付赡养费 法院判母亲占其房屋合情理
2018-03-01 11:07:19
中国法院网讯 (刘志峰) 儿子在国外长期未付赡养费,母亲占用儿子房屋,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母亲搬出所占用的房屋,近日,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以母亲做法符合公序良俗为由驳回儿子的诉请。
法院查明,陈某系高某之母,诉争房屋位于长乐某农村,登记于儿子高某名下。1994年,高某赴美国务工,此后,上述房屋由母亲陈某占有、管理、使用。法院还查明,2015年10月,陈某起诉高某赡养费纠纷,根据生效判决,儿子高某应支付赡养费十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此案陈某系高某母亲,已年逾七旬,高某作为儿子本应履行赡养的义务,而其自1995年至今二十多年,一直未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陈某亦因其子高某长期在国外而无法直接主张赡养费。在此情形下,作为母亲的陈某占有、管理、使用其子高某的房屋,该行为符合农村善良风俗,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据此,对高某要求其母陈某返还诉争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的请求,不予支持。高某可待全部履行完赡养义务后再向陈某主张相关权利。判决后,高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查明,陈某系高某之母,诉争房屋位于长乐某农村,登记于儿子高某名下。1994年,高某赴美国务工,此后,上述房屋由母亲陈某占有、管理、使用。法院还查明,2015年10月,陈某起诉高某赡养费纠纷,根据生效判决,儿子高某应支付赡养费十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此案陈某系高某母亲,已年逾七旬,高某作为儿子本应履行赡养的义务,而其自1995年至今二十多年,一直未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陈某亦因其子高某长期在国外而无法直接主张赡养费。在此情形下,作为母亲的陈某占有、管理、使用其子高某的房屋,该行为符合农村善良风俗,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据此,对高某要求其母陈某返还诉争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的请求,不予支持。高某可待全部履行完赡养义务后再向陈某主张相关权利。判决后,高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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