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山法院“上门”审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2019-03-27 14:14:22
中国法院网讯 (李金昆) 近日,内蒙古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在此之前,现被告刘女士曾于2018年5月因赡养费纠纷到法院状告其六名子女,经阿尔山法院调解,老人与子女达成协议,自2018年5月起六名子女轮流赡养母亲刘女士,并向其支付每月700元赡养费,每月交至轮流赡养人手中。时至2019年1月,六名子女之一苏先生来到阿尔山法院状告其母亲,因离异独自生活,加之常年患病需支出高额医疗费用,维持日常生活较困难,请求免除每月给付母亲700元赡养费的义务。
经阿尔山市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苏先生因患有高血压及严重的心脏病需支出高额医疗费用,维持日常生活费用支出已较为困难。被告刘女士因卧病在床,生活起居需要陪护照料,仅有退休工资及高龄工资不足以支付生活开销及日常医疗费用,且已经无劳动能力,并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更需要支出较多的生活费用。
主审法官考虑到被告刘女士82岁高龄,卧床在家,不适合到法院开庭等问题,便主动服务,上门审判,把庭审开在老人床边。法官认为,家庭和睦,尊老爱幼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讲法律、明事理、析亲情的基础上,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原告苏先生自2019年4月1日起,每月25日前支付给被告刘女士赡养费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经阿尔山市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苏先生因患有高血压及严重的心脏病需支出高额医疗费用,维持日常生活费用支出已较为困难。被告刘女士因卧病在床,生活起居需要陪护照料,仅有退休工资及高龄工资不足以支付生活开销及日常医疗费用,且已经无劳动能力,并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更需要支出较多的生活费用。
主审法官考虑到被告刘女士82岁高龄,卧床在家,不适合到法院开庭等问题,便主动服务,上门审判,把庭审开在老人床边。法官认为,家庭和睦,尊老爱幼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讲法律、明事理、析亲情的基础上,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原告苏先生自2019年4月1日起,每月25日前支付给被告刘女士赡养费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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