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个人信息 用扫号器扫码盗窃 "90后"获刑
2018-02-24 10:54:56
中国法院网讯 (润萱 行婷)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被告周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统一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后,该院受理的首起该罪案件。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下两起罪行:一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6年11月,被告人周某在四川省崇州市从张某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6885条,后通过扫号器对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扫码等方式实施盗窃;二是盗窃罪。2017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周某采用扫号器扫码,修改手机号码,投试支付密码等方式,登录他人京东账户进行消费、为自己信用卡还款,窃得人民币共计15483.85元。
被告人周某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其认罪态度好、全部退赔赃款的情节,我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周某犯侵犯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下两起罪行:一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6年11月,被告人周某在四川省崇州市从张某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6885条,后通过扫号器对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扫码等方式实施盗窃;二是盗窃罪。2017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周某采用扫号器扫码,修改手机号码,投试支付密码等方式,登录他人京东账户进行消费、为自己信用卡还款,窃得人民币共计15483.85元。
被告人周某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其认罪态度好、全部退赔赃款的情节,我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周某犯侵犯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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