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上大量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刑1年8个月
2013-12-04 15:58:04
中国法院网讯 宋某通过QQ聊天软件从他人处大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反手在互联网上差价出售,牟利二万余元。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宋某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间,在北京市密云县某小区其租住地内,通过QQ平台,分别使用三个账号,以每条信息5分钱至1毛钱不等的价格,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超过260万条。然后又以每条信息1毛钱至2毛钱不等的价格,在互联网上出售。宋某赚取中间差价,共获利两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通过买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对宋某作出上述处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明知公开、泄露他人信息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和危害社会,仍旧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本罪的主体不仅限于个人,如果单位实施了上述行为,除向单位判处罚金 ,还将对单位的责任人进行刑事追责。
宋某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间,在北京市密云县某小区其租住地内,通过QQ平台,分别使用三个账号,以每条信息5分钱至1毛钱不等的价格,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超过260万条。然后又以每条信息1毛钱至2毛钱不等的价格,在互联网上出售。宋某赚取中间差价,共获利两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通过买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对宋某作出上述处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明知公开、泄露他人信息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和危害社会,仍旧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本罪的主体不仅限于个人,如果单位实施了上述行为,除向单位判处罚金 ,还将对单位的责任人进行刑事追责。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