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组织传销活动 分获九个月至两年半不等刑期
2018-02-05 09:47:35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彭启荣) 被告人熊某、吴某、涂某以民间资本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经济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告人熊某、吴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五个月,均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涂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熊某、吴某、涂某及熊某某等三人(均已判刑)先后在广西、安徽省以“民间资本连锁经营”为名开展传销活动,发展下线购买传销组织制定的虚拟经济份额、并不提供任何的实际产品或服务,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虚拟经济份额每套21份,一套总价为6.98万元。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五级分别为老总、经理、主任、组长、业务员五个级别,三晋制是指组长晋升主任、主任晋升经理、经理晋升老总三个阶段。传销人员每人限购21份虚拟经济份额,然后靠发展下线人员购买虚拟经济份额获得晋升。发展下线成员越多、返利愈多。被告人熊某系老总级别、发展下线人员96人,非法获利20余万元;被告人吴某系老总级别,是熊某的直接下线,发展下线人员79人,非法获利20余万元。被告人涂某2011至2014年期间在该传销组织中从事传销活动,系经理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31人。被告人熊某、吴某、涂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均承担了管理、协调、培训等职责。
之后,公安局将刑拘在逃的三被告人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吴某、涂某组织、领导以民间资本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经济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熊某、吴某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属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熊某、吴某、涂某及熊某某等三人(均已判刑)先后在广西、安徽省以“民间资本连锁经营”为名开展传销活动,发展下线购买传销组织制定的虚拟经济份额、并不提供任何的实际产品或服务,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虚拟经济份额每套21份,一套总价为6.98万元。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五级分别为老总、经理、主任、组长、业务员五个级别,三晋制是指组长晋升主任、主任晋升经理、经理晋升老总三个阶段。传销人员每人限购21份虚拟经济份额,然后靠发展下线人员购买虚拟经济份额获得晋升。发展下线成员越多、返利愈多。被告人熊某系老总级别、发展下线人员96人,非法获利20余万元;被告人吴某系老总级别,是熊某的直接下线,发展下线人员79人,非法获利20余万元。被告人涂某2011至2014年期间在该传销组织中从事传销活动,系经理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31人。被告人熊某、吴某、涂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均承担了管理、协调、培训等职责。
之后,公安局将刑拘在逃的三被告人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吴某、涂某组织、领导以民间资本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经济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熊某、吴某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属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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