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虚拟数字货币吸纳传销资金2.8亿
烟台芝罘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
2019-07-10 09:16:09
中国法院网讯 (于思玮) 日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王某刚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至一百万不等,同时对涉案赃款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刚分别于2014年、2015年注册成立北京联盟天下网科技有限公司、烟台联企盟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外统称“联盟天下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盟天下公司),王某刚任董事长,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王某荣任总经理,负责公司财务。
2016年11月开始,被告人王某刚以联盟天下公司的名义对外发行虚拟数字货币“联盟票”,并宣传该“联盟票”具有很高的收藏价值和增值空间。2017年1月,联盟天下公司正式发行“联盟票”,发行价格为每枚1元,对外宣传只涨不跌,并通过人为操控,将其价格垒高。期间,被告人杜某峰、尹某芝分别以公司商学院院长、市场部部长身份,通过开现场发布会和微信宣传的形式,宣传讲解“联盟票”运营模式,被告人全某利(马来西亚籍)担任公司国际副总裁,负责对外宣传、各地代理商和发展会员的培训讲课等事宜。
至案发时,该公司已发展会员总数约7.6万人且会员达三层及以上,涉及山东、广东、内蒙古等多个省份,“联盟票”价格已升至50余元,王某刚、王某荣、杜某峰、尹某芝、全某利参与组织、领导传销吸收资金金额2.8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刚等5人,以发行数字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购买“联盟票”的数额作为提成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当前传销形式多样,但无论传统传销还是形形色色的网络金融传销,不管怎么“整容”也是万变不离其宗,都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入门费,需要交钱或者变相交钱(如购买产品),获得入会资格;二是拉人头,需要靠拉人入伙获得高额报酬;三是计酬方式,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为计提报酬或返利依据。广大群众要擦亮眼睛,警惕“暴利诱惑”,牢记传销三大基本特征,谨防落入传销陷阱。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刚分别于2014年、2015年注册成立北京联盟天下网科技有限公司、烟台联企盟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外统称“联盟天下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盟天下公司),王某刚任董事长,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王某荣任总经理,负责公司财务。
2016年11月开始,被告人王某刚以联盟天下公司的名义对外发行虚拟数字货币“联盟票”,并宣传该“联盟票”具有很高的收藏价值和增值空间。2017年1月,联盟天下公司正式发行“联盟票”,发行价格为每枚1元,对外宣传只涨不跌,并通过人为操控,将其价格垒高。期间,被告人杜某峰、尹某芝分别以公司商学院院长、市场部部长身份,通过开现场发布会和微信宣传的形式,宣传讲解“联盟票”运营模式,被告人全某利(马来西亚籍)担任公司国际副总裁,负责对外宣传、各地代理商和发展会员的培训讲课等事宜。
至案发时,该公司已发展会员总数约7.6万人且会员达三层及以上,涉及山东、广东、内蒙古等多个省份,“联盟票”价格已升至50余元,王某刚、王某荣、杜某峰、尹某芝、全某利参与组织、领导传销吸收资金金额2.8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刚等5人,以发行数字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购买“联盟票”的数额作为提成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当前传销形式多样,但无论传统传销还是形形色色的网络金融传销,不管怎么“整容”也是万变不离其宗,都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入门费,需要交钱或者变相交钱(如购买产品),获得入会资格;二是拉人头,需要靠拉人入伙获得高额报酬;三是计酬方式,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为计提报酬或返利依据。广大群众要擦亮眼睛,警惕“暴利诱惑”,牢记传销三大基本特征,谨防落入传销陷阱。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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